在校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事故是否由学校全权负责?

放学期间,还未出校门口,你笑得返聘老师开电动车,速度非常慢,小学生打闹追赶速度很急冲撞上电动车,发生事故,责任怎么归属?

在校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事故,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事故的责任,学校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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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6-16
蒋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举办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被以典型案例通报:某中学体育课上,高年级学生踢足球,一名低年级学生被球砸伤住院。法院审理认为,高年级学生系正常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课程,其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于侵权行为,给低年级学生造成的损失,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没有让涉事的高年级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理、情理。此案中,发生事故的原因不复杂,学校同时安排高年级和低年级学生在同一操场上上课,却未有效隔断高低年级学生课程的接触。高年级学生踢球时,意外将球踢到这名低年级学生左手,致其受伤。踢球的学生不存在过失,所以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对低年级学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通报时提到涉事学生“不违反运动规则”,进而言之,如果孩子在运动中存在“违反运动规则”的行为,是不是要追究责任呢?比如踢足球,因水平不行把球踢飞到其他学生身上,这属于不违反运动规则。可如果是学生铲球,且存在违规动作,导致其他同学受伤,要不要承担责任呢?在足球竞技场上,经常看到运动员铲球没铲到球却把人铲倒、铲伤,吃到红牌被罚下场,他们可能会因恶意犯规而追加处罚,但不会承担对铲伤运动员的赔偿责任。在学校组织的体育课、体育比赛中,如果出现这类行为并产生伤害后果,该怎么处理?
答案依旧是不应追究当事学生的责任,当事学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如果不做出这样的处理,学生就不敢在球场上有任何对抗行为了。踢足球不会防守铲球,打篮球不会再跳起来“盖帽”,因为这些动作都可能会犯规,铲伤腿、打伤头。进而就会选择最低强度的运动,在球场上“散步”,甚至不运动。这就会影响到上体育课的效果,以及学生参与体育比赛的积极性。
为此需要明确,学生参加体育课、体育比赛,除非学生不是在进行运动、比赛,而是故意惹事,都不应该让学生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教育学生在运动、比赛中注意防止运动损害,遵守比赛规则,不能有针对人的恶意犯规——这一行为要受到体育规则的处罚,如禁赛、罚款等。
该由谁来承担造成伤害后果的责任呢?这就要建立起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分担机制, 要通过学生自己投保、学校投保、教育部门(学校)设立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准备金等方式,来解决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避免由于担心承担责任,学校不愿意组织学生开展带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教学活动,包括校内体育、劳育,以及校外社会实践、研学旅行等活动。
近年来,学生发生校园意外伤害问题已经给学校办学戴上“紧箍咒”。一出事故,就要追究学校责任,让部分学校选择对学生进行“圈养教育”,如规定学生课间不得离开教室到楼下活动、到运动场上运动;取消运动会,取消带有对抗性的体育比赛。要让学校能正常开展体育教学、体育比赛,组织学生进行户外活动,就需要在安全责任问题上给学校“松绑”。
一方面,应依法界定安全责任,如果学校尽到安全教育、安全管理责任而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应明确不追究学校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应主要通过学校投保和意外伤害赔偿准备金承担,避免因赔偿导致学校尤其是民办学校办学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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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6-01
是的,如果没上了保险的话,应该要有学校啊负全责,因为呀,事情啊,是该学校啊,发生的,所以呀,由学校负全责
第3个回答  2021-06-01

首先,要分情况来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4个回答  2021-06-01
在校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事故不一定由学校全权负责,需要看情况,学校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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