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保险信息表中个人缴费缴费基数3350元本期应缴670元

如题所述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参保企业及职工,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最低不低于3100元,最高不高于14090元确定。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须提供职工工资发放清册,可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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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年度统计结果,2016年度海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5743元。从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调整为4650元/月(以前为4350元/月)。大病统筹缴费基数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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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省、嘉兴要求实施,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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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所属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同时将申报情况公布或告知职工本人,并对申报真实性负责。
5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本省户籍人员应保尽保。未按此规定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外省籍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大病统筹、工伤、生育和基本养老保险。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企业人员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以上要求参保缴费。按照海政办发〔2006〕178号第23条规定参保的工业企业其外省籍就业人员,可继续按原办法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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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月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自行申报、年度结算。2017年1至12月,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5%,医疗(按基本医疗、大病统筹占比,年度统一结算大病统筹)、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企业离退休、外籍未参保、其他单位参保和非本市灵活就业参保等人员的工资以及职工工资超过最高缴费基数的以上部分,在计算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时可按费种从工资总额中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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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劳社老〔2006〕142号、浙政发〔2009〕19号等文件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雇工7人以下)、灵活就业人员从2017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三档:即670元/月、753元/月、837元/月(原先这三档分别为626元/月、705元/月、783元/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251元/月(原先为235元/月)。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如参保人员缴费档次与上年度缴费档次不一致的,必须重新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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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中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应缴未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以前中断或应缴未缴的年限可以进行补缴,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补缴中断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948元/月(没变);补缴退休不足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执行。补缴中断年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418.5元/月(企业)(以前为391.5元/月)、465元/月(事业)(以前为435元/月)、837元/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以前为783元/月);补缴短缺年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260.4元/月(企业)(以前为243.6元/月)、297.6元/月(机关事业)(以前为278.4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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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文件规定,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17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837元/月。(本条去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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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人员要抓紧时间,按要求申报缴费基数,着力将此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做到不瞒报、不漏报。社会保险征收部门要切实加大检查力度,对经查实存在少报、瞒报、虚报的,按《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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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期间如上级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则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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