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放的障碍物导致我骑车被撞伤,施工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如题所述

你好,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第105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期间负有安全提示和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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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22
如果施工方放了有警示牌,责任就在另一方,如果没有警示牌施工方有责任,最好报交警处理。出具事故认定书。确定发生事故的事实和原因。
第2个回答  2020-12-29
施工遗留障碍物酿车祸 承包监管各方按份担责

湖南高院
2017-07-07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账号
湖南法院网讯 某村委会项目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遗留在公路上的碎石导致车祸。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各方责任主体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某村委会、某镇政府、县水务局、公路管理局四方对死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按份各承担10%即36000余元的责任。

2015年12月8日晚,肖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经过某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了某村委会农村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后遗留在公路上的碎石,肖某因伤势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按照相关文件的内容规定,县水务局为该水利建设工程总法人,某村委会为项目责任主体,某镇政府为工程统筹协调方。事发路段由公路管理局养护、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肖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某村委会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实际,确定本次交通事故的各项损失应由肖某承担60%的责任。某村委会作为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未经许可擅自将碎石堆放在公路上施工,且在施工作业前方路段安全距离处未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对此事故发生有一定作用。县水务局作为该项目建设的总法人,负有日常监督和技术指导的责任,疏于监管,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作用。公路管理局作为道路管理者,对在道路上堆放的碎石妨碍通行行为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对此事故的发生有一定作用。某镇政府作为项目的统筹协调单位,疏于监督管理,对此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作用。上述四方责任主体应各承担10%的责任。法院遂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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