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被撞,对方全责,怎样索赔折旧费?

开了半年的新车被撞,对方全责,怎么索赔折损

目前,一般不支持车辆折旧费的赔偿。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最高人民法院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也会适当做出调整。例如车辆是限量款,价值较高,因事故导致贬值严重的可能会得到法院支持,望采纳。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甘民申709号

裁判时间:2018/07/12

再审意见

韩某申请再审称,车辆折旧费是车辆客观存在的,即使车辆停运,车辆折旧仍必然发生,导致车辆使用年限减损。车辆保管费是基于车辆受损后,在被申请人人保财险某某分公司指定的车辆维修部门进行维修,被申请人定损过低,且将维修费用恶意支付给车主李某某,造成车辆长达五年未维修而产生的。以上费用均与交通事故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被申请人应予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再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车辆折旧费的认定受机动车车况、用途、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多变性和不确定性,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没有因交通事故对车辆折旧费进行赔偿的规定,故韩某要求赔偿车辆折旧费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车辆管理费不是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交通事故直接损失,亦不在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内,故韩某要求赔偿车辆管理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规定,韩某主张的车辆折旧费、车辆保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韩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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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5-24
新车被撞报警,对方全责交警处理完毕,保险公司会按条款做出赔偿损失费的。
第2个回答  2021-05-25
交通事故不赔偿折旧费的。
第3个回答  2021-05-24
这种专业问题最好找律师问问。索赔这事很麻烦的,特别是对方保险公司出面解决的话。
第4个回答  2021-05-29

新汽车被撞了,对方全责,能向对方索赔折旧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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