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离职后 ,配偶 子女可以担任原任职法院诉讼代理人吗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请问,当法官离职后,其配偶,子女可以担任该法官原任职法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吗?还是说永久不能当原任职法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根据《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难理解,所谓“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中的“任职”是担任法官职务,而“法官离职后”已经不再担任法官职务,当然也就不存在“配偶、子女”的回避问题。所以法官离职后 ,配偶、子女可以担任原任职法院诉讼代理人。
附:
《法官法》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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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以上规定属于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其作用是避免法官的“人情因素”判案。对法官离职后的2年时间限制,对法官的配偶、子女无效。因此,法官离职后,其配偶,子女即可以担任该法官原任职法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追问

但是在2011年万国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讲义中,陈璐琼老师是说配偶,子女在其离任后也不能担任原任职法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所以我实在不知道究竟可以不

追答

根据我的理解,可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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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9-12
当法官离职后,其配偶,子女可以担任该法官原任职法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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