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请问,当法官离职后,其配偶,子女可以担任该法官原任职法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吗?还是说永久不能当原任职法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但是在2011年万国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讲义中,陈璐琼老师是说配偶,子女在其离任后也不能担任原任职法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所以我实在不知道究竟可以不
追答根据我的理解,可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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