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级别划分

如题所述

 我国公务员的职级划分如下:


  1、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其中


  1、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 。


  2、非领导职务: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中国政府官员级别划分如下:


  1.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2.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3.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4.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5.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6.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7.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 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 重点中学正职。


  8.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 市属中学正职。


  9.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 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10.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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