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审核信用证,找出信用证需要修改之处: 信用证条款:

根据合同审核信用证,找出信用证需要修改之处:
信用证条款:
致: 北京中国银行
兹开立以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为受益人之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日本大阪粮油食品公司。
本信用证项下货物为2005年2月15日签订的BDW201号合同中列明的100公吨一级东北大米,总金额为CFR大阪价叁万日元整。由受益人开具以我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支取100%发票金额之货款,并随附下列单据:
------手签商业发票一式三份。
------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并”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已付”。
------正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一份。按发票金额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并加保战争险。
------买方开立的商品质量检验证书。
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支付。
从中国大连运至日本大阪,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装运日期不得迟于1999年5月31日。
本信用证下的汇票2005年6月15日前在中国议付有效。
BDW201号合同主要条款:
卖方: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买方:日本大阪粮油食品公司
100公吨一级东北大米,每公吨成本加运费到大阪价格300美元。卖方可多装或少装百分之五,价格仍按单价计算。
2005年5月由中国大连运往日本大阪。
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卖方跟单汇票议付。

从上述简单的合同和信用证的内容审核,起码有如下几处需要修改——

1、信用证的总金额应该修改为:USD30000.00,即信用证总金额为叁万美元,而非叁万日元。
2、按照合同约定的5%的溢短装条款,信用证的货物数量和总金额还应该有对应的5%的浮动。
3、最迟装运期应该为:2005年5月31日。
4、如果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单据要求中的“买方开立的商品质量检验证书”这个内容应该取消——这是典型的“软条款”,即受益人无法掌控而做成单证不符,进而被开证行拒付,从而先于被动,甚至造成损失——这是实际操作中绝对要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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