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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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4-02
你好
1、如果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因违反道交法,收到行政处罚。下为道交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章节部分条款,对乘车人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拘留。
道交法第六十六条原文: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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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4-02
道路交通安全法64条规定,并把相关解释给你,以助于理解,希望你对有所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儿童、残疾人的通行规定。  1.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民事法律上,都是属于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每个人都有的,只有当一个人智力发育成熟,能够理智地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能够审慎地独立处理自己的事情时,才算是具备了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症患者、智力障碍者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末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其民事活动,并对其行为给予监护。基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法规定了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一般是指学校、幼儿园、精神院等单位负有照顾、看护、治疗、管理责任的老师、医护人员、管理人员等。为什么只规定“学龄前儿童”而不是像民法通则一样规定为“10周岁”?主要是考虑到儿童上学接受学校正规教育以后,具有一些基本的认知能力。如1991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就有对小学生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违章骑车,不在公路、铁道、码头玩耍和追跑打闹等作出规定。当然,为防范万一,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满10周岁的小学低年级学生上学和放学,在道路上通行时一般应有家长接送和学校组织的护送。  2.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盲人”,是指因疾病或者受外力伤害从而导致双目视力全部丧失的残疾人。“盲杖”,是指供盲人使用的,辅助其行走,帮助其探测周围道路状况的专用手杖。“其他导盲手段”,是指除盲杖以外的用于引导盲人了解周围道路和交通状况,指示其行走的电子设备、仪器或者工具,甚至是经过专门驯化、训练的动物,如导盲犬等。由于盲人看不见任何东西,当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时,不了解四周道路状况,无法预知前方风险,这将对盲人构成很大的危险;因此,盲人上路时,应当使用盲杖或者其他导盲手段辅助其通行。当盲人在道路上行走时,由于其无法知晓其他车辆的存在,也不知道这些车辆的行驶路线、方向和速度,根本无法进行避让,这时其他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3个回答  2020-06-29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4个回答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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