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领取有时效性么?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领取有时效性么?2015年8月工伤鉴定为10级,一直在单位继续工作至今。
单位一直到现在没有给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请问这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没领取到么?有时效性么?
我现在要是向单位要的话,还能要到么?

如果因为有时效性而要不到的话,那么剩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能要到么?

职工工伤后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职期间)没有限制,职工想领取时可以随时提出申请。但职工离职的话,应在离职之日起一年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

相关法律法法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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