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业服务合同》为基础来回答业主。对于业主在小区丢东西,分为业主专有部分(室内)财产丢失和业主在公共区域的私有财产丢失,无论属于哪种情况,都要从物业公共秩序维护的职责这一角度来具体分析(因为业主缴纳的
物业费所包含的仅是秩序维护费,并非保管费,物业也不承担保管责任)。
分析如下:物业是否应承担责任,具体要看物业公司是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秩序维护职责(物业服务合同不等于保管合同),比如,门岗人车物出入核实登记、专人24小时巡逻等等。倘若职责未履行到位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并非赔偿责任),相反,合同上约定的各项秩序维护职责都履行到位,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与业主沟通前你可准备至少两份以上的资料来作为支持依据:本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物协[2008]1号《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必要时作为企业方还需拿出当天的记录等资料进行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职责,当然,你也可以先要求业主举证证明物业职责未履行到位(没有证据,连违约责任都没有,何来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