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件和复印件的区别是:
1、传真件可以查询出出处,所以有时候可以作为一种凭证,有好多公司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因为距离远都选择传真件有效。而复印件只能做为一个文件使用,没有凭证作用。
2、地域的限制,传真件无论双方隔多远,只要双方都有传真机就可传输资料,资料的内容不容易的篡改。但是复印件需要文件的传输,并且只能原地打印,同时有些重要内容容易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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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传真(fax,是facsimile的简写形式,有时也叫telecopying)是指用电话传输经扫描的印刷材料(文本或图像),通常电话线路与打印机或其他输出设备相连接。
原始文件被传真机扫描并转换为位图文件,传真机把传输内容(文本或图像)看作单独的确定的图像。在这种数字形式下,信息被作为电信号通过电话系统传输。
复印:
复印,词汇名称,指翻印,对原件复制印刷种类的一种泛称。因最先复印为使用复印机重印,故衍生为复印。
参考链接:复印-百度百科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传真机传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别:
1、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 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2、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
3、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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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
1、客观公正性。电子证据的技术性决定了它的客观物质性。其借助的计算机等电子数字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的运算、发送、接收、存储和演示可以称得上“铁面无私”,所以与传统的证据形成形式相比更具有客观公正性。
2、高科技性。电子证据的科技含量高,蕴藏的信息极为丰富,一张光盘存储的图像可以连续播放几个小时。电子证据必须借助计算机技术和存储技术等,离开了高科技的技术设备,电子证据无法保存和传输。
3、多样性。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形式多样性。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表现出的信息内容往往不是单一的数据、图像或声音,而是数据、声音、图像、图形、动画、文本的结合。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使得电子证据更加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特点。
4、脆弱性、易破坏性。传统的书证以纸张、布帛及其他可以记载的物质为载体,传统的物证主要借助于各种物质,传统证人证言主要靠人的记忆,而电子证据是以数据或信息的形式表现,是非连续的。
参考资料:中国普法网--电子数据证据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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