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路局征收的土地属于谁?

我家土地在1992年被公路局征收了,而公路局没有用完已征收的土地,剩余的土地还是由我们来耕用。十年后,就是2002年我们与别人对该土地发生争议,后政府将该土地判给了我们。判决下来后,对方并没有提出异议,但我们使用了六年后,从2008年开始对方又和我们争这块地,破坏我们的庄稼,现在又要在那块地里建房,我们不知道该怎么办,对方用社会上一些不正当的势力干预司法,使我们报警无人理,起诉到法院,法院却以“我们与该土地无利害关系”为由不予立案,驳回了我们的请求。法院认为该土地已被征收,与我们没关系。请问大家法院这样做合理、合法吗?我们有这地的使用权,对方还有权力使用这块土地吗?这地该属于谁?

  被公路局征收的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有,当然也会给出相应的这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因此,各省、市都有各自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规定.不知你是哪个省、市,建议你到自己的省、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查阅,必定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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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10
1、2002年法院的判决是该土地继续由你们使用还是土地的权属归你们。
2、该宗土地是否办理土地权属证件。
3、公路局征收土地时是否给予补偿。
4、按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以后,土地的所有权由集体转为国有,暂时不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原来的集体耕作,但不改变土地权属。具体规定请查阅土地管理法。追问

您好,2002年的时候是镇政府判给我们的.没有说土地的权属归我们,只说我们有该土地是使用权.该土地我们没有办理土地权属证件,征收时给过补偿.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这地应该是属于国家的了.但是我们使用了那么多年,对方又有没有权利在此建房呢,他们这样会不会侵犯到我们的使用权呢?您从专业的角度来看,我们该怎么做.?

追答

应该对你们进行青苗补偿。
对方建房需要经过当地国土部门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

追问

那如果我们也在此建房,两方都去申请在该地建房,你觉得有关部门会批给哪方 .我们有该地的使用权,我们会有优先使用的权利吗? 谢谢

追答

你们使用该宗土地,不代表有使用权。
这其实还是权属的问题,就是这块土地归谁,如果对土地权属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申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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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11-24
属于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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