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土地在1992年被公路局征收了,而公路局没有用完已征收的土地,剩余的土地还是由我们来耕用。十年后,就是2002年我们与别人对该土地发生争议,后政府将该土地判给了我们。判决下来后,对方并没有提出异议,但我们使用了六年后,从2008年开始对方又和我们争这块地,破坏我们的庄稼,现在又要在那块地里建房,我们不知道该怎么办,对方用社会上一些不正当的势力干预司法,使我们报警无人理,起诉到法院,法院却以“我们与该土地无利害关系”为由不予立案,驳回了我们的请求。法院认为该土地已被征收,与我们没关系。请问大家法院这样做合理、合法吗?我们有这地的使用权,对方还有权力使用这块土地吗?这地该属于谁?
您好,2002年的时候是镇政府判给我们的.没有说土地的权属归我们,只说我们有该土地是使用权.该土地我们没有办理土地权属证件,征收时给过补偿.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这地应该是属于国家的了.但是我们使用了那么多年,对方又有没有权利在此建房呢,他们这样会不会侵犯到我们的使用权呢?您从专业的角度来看,我们该怎么做.?
追答应该对你们进行青苗补偿。
对方建房需要经过当地国土部门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
那如果我们也在此建房,两方都去申请在该地建房,你觉得有关部门会批给哪方 .我们有该地的使用权,我们会有优先使用的权利吗? 谢谢
追答你们使用该宗土地,不代表有使用权。
这其实还是权属的问题,就是这块土地归谁,如果对土地权属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申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