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律对于“月”的定义 如法律文书写明有效期为8月31日至第二年的3月1日,请问有效期限是否超过了6个月

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到2月28日,如果至3月1日应该是6个月零1天了。有没有适用的法律依据?

在民法通则中,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也就是说,是按照自然月来说的。你的理解没有错误!追问

如果是行政文书,也可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来解释吗?

追答

确实,行政文书也是按照这个来理解的,不能说按照民法通则来解释。

追问

可是,行政文书虽然按这个来理解但是没有适用依据,这样即便是超期了,也很难说服法官啊。如果对方律师以没有法律依据来辩驳,我有什么好的办法吗?

追答

可以这么理解,既然是法官的理解,那么要按照行政诉讼法了,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则参照民事诉讼法来处理。

法律文书中,写明有效期为8月31日至第二年的3月1日,则应当理解为权利截止时间为3月1日的24点,不用管什么是否超过6个月,有什么意义呢?法律规定不是面面俱到的,即使没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学理论也是可以的。

如果日期或者金钱后面为“以上”、“以下”、“以内”、“届满”的,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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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21
超过,不数天数,只算月对日。
这个属于司法惯例,印象中确实没有法条。
第2个回答  2011-11-21
应该就是六个月,这就是社会,有些时间是不能绝对的准备,也可能这样说,文书当天不算,这就不是正好六个月了,???追问

文书当天是不算在内的,但是也超过6个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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