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到2月28日,如果至3月1日应该是6个月零1天了。有没有适用的法律依据?
如果是行政文书,也可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来解释吗?
追答确实,行政文书也是按照这个来理解的,不能说按照民法通则来解释。
追问可是,行政文书虽然按这个来理解但是没有适用依据,这样即便是超期了,也很难说服法官啊。如果对方律师以没有法律依据来辩驳,我有什么好的办法吗?
追答可以这么理解,既然是法官的理解,那么要按照行政诉讼法了,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则参照民事诉讼法来处理。
法律文书中,写明有效期为8月31日至第二年的3月1日,则应当理解为权利截止时间为3月1日的24点,不用管什么是否超过6个月,有什么意义呢?法律规定不是面面俱到的,即使没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学理论也是可以的。
如果日期或者金钱后面为“以上”、“以下”、“以内”、“届满”的,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文书当天是不算在内的,但是也超过6个月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