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先行支付的解释

我在一个工地干活受伤,单位没给治疗费,也没有给我们买工伤保险,我已经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做了伤残鉴定等级为十级,我想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要通过劳动仲裁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包括那些方面,是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住宿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就业补助吗?还是先行支付这其中的一部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有医疗费,伙食补助等工伤基金可以先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再就业补助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才可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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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0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有比较详细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仅包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不包括应由企业承担的待遇。
  就你列举的那些费用而言,应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
  护理费、误工费应由单位承担,不在先行支付的范围内。
  工伤保险待遇中无营养费。
  住宿费和交通费必须是在统筹地之外治疗,并且事先经过社保机构同意的才能报销。
  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就业补助要解除劳动合同后才能享受。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
  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追问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解除劳动合同。我是给包工头干活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单位应承担那些费用,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应支付那些费用,这些要通过仲裁后才能申请先行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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