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个体户中法定责任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问题

某个体门市部的法定责任人为A,福建人,居住地不详,实际经营者为B,居住于在门市部的注册所在地(湖北某地)
现和此门市部有合同纠纷,合同书上约定的管辖权法院为门市部所在地湖北某地法院
如果要起诉此门市部,是否A,B两人都必须列为被告,但是两人居住地不一致,是否会在起诉书送达上面出现问题呢?(B的送达较为容易,但是A现在居住地不详)

纯属学习的时候想出来的问题,求大师指点

起诉个体户中法定责任人与实际经营者,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所谓标的的共同,即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有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仅存在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外在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该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内部的不可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分析
起诉个体户中法定责任人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包括两种:外部关系。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外部关系问题上,必要共同诉讼人因共同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与对方当事人处于对立状态。内部关系。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与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我国采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的做法,即除非原告放弃其实体权利,否则,不论是否愿意参加诉讼,均应追加;而被告则必须追加。但是,为保证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如果在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则应追加,至于从程序上如何处理,取决于能否自愿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1-28
1、二个人都可以列为被告,根据民诉意见第46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至于对A的送达问题,如果居住地不祥,可以考虑公告送达。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9
根据民诉意见第46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建议学习的时候把重要的法条记熟,这对你以后的工作会很有帮助。万万不要像一些夸夸其谈的律师,开口就是各国理论,却连个基本的法条都记不住。
另,“合同”是通常说法,不是“合同书”;民事诉讼是“起诉状”而不是“起诉书”(刑事公诉案件才是起诉书),这些细节以后可能会影响到你的职业形象,建议注意一下。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09-20
你引用的是旧民诉法司法解释,早被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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