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几种刑罚?

如题所述

  “凌迟”俗称“千刀万剐”,是我国封建社会死刑中最残酷的刑罚。“凌迟”主要是针对犯了谋反、犯上作乱、“口语狂悖”等“大逆”、“逆伦”罪的人设置的。也就是说,“凌迟”主要是用来处死危及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政治犯的。“凌迟”的执行方式是将犯人零刀碎割,使其极尽痛苦而死,让那些声称“脑袋掉了不过碗大个疤”的好汉,想速求一死而不得,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据民间传言,“凌迟”处死时,刽子手先在犯人前大肌上割一块肉抛上天,这叫“祭天肉”;第二刀叫“遮眼罩”,刽子手把犯人头上的肉皮割开,耷拉下来遮住眼睛,避免犯人与刽子手四目相对,防止犯人在极其痛苦时放射出异常阴冷、恐惧的目光而使刽子手心慌意乱,影响行刑。
  历史上有记载被“凌迟”处死的人,如明朝末年的大宦官刘瑾。“例该3357刀,先10刀一歇一喝。头一天先剐357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起开刀,一共剐了3天。”再如明朝天启进士、翰林院庶吉士郑曼,崇祯年间遭温体仁诬陷,以“杖母不孝”被“凌迟”处死,剐了3600刀。这两个案子都是由皇帝钦定的,依据《大明律》量刑。
  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被“凌迟”处死的人,是清末大闹北京城的恶棍康小八,康小八是个杀人不眨眼的恶魔。有一天,他在一家剃头棚理发时,发现剃头匠和一位顾客正在闲谈,并大骂康小八不得好死。康小八理发完后问二人:“你们认识康小八吗?”二人说:“谁认识这种混账的东西。”康小八“嘿嘿”冷笑一声说:“今天康八爷就叫你们俩当个明白鬼。”说着拔出手枪将二人击毙。康小八被缉拿归案后,在北京菜市口被“凌迟”处死。
  唐代以前最重的刑罚是“斩首”,五代才开始在刑法之外增设了“凌迟”的条款,元朝开始把“凌迟”作为正式条款列入刑法,直到清末。随着封建社会的结束,“凌迟”这种惨无人道的酷刑,也随之被废除了。

  “凌迟”一词见于《荀子·宥坐篇》:“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本义是指逐渐缓慢升高的山坡,把“凌迟”一词借用来作一种刑罚的名称,是“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渐次之义。”(沈家本《历代刑法分考》)凌迟刑在史籍中有支解、磔等多种名称,虽然说法不同,但施刑的手段差不多。这一刑法始于五代。“凌迟”是死刑的一种。这种刑罚被正式列入刑法法典始见于《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沈家本先生说“凌迟之刑始见於此,古无有也。”(沈家本《历代刑法分考》)辽代以后,宋、元、明、清的史书中均有关于凌迟刑的记载。《宋史·刑法志》介绍:“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大明律》、《大清律》中都有明文规定:“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绞斩以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市井骂人“小挨刀的”“干刀万剐”的说法是有所据的。官修的史书不便把这种酷刑的手段说得太详细。明人王明德就说得比较清楚了:“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寸磔,就是一寸一寸地割。“相传有八刀之说,先头面,次手足,次胸腹,次枭首。皆刽子手师徒口授,他人不知也,京师与保定亦微有不同,似此重法,而国家未明定制度,未详其故。”(沈家本《历代刑法分考》)八刀凌迟不能算作寸磔,凌迟究竟割多少刀,正如沈家本先生所说法无明文,全凭刽子手具体操作。据记载明正德五年(1510)大太监刘瑾伏诛,以凌迟处死,“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先十刀一歇一喝。头一日该剐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开刀……凌迟三天刑毕。”

  明末崇祯年间郑鄤被凌迟处死,时人记下了当时的场面“黎明脔割之旨乃下。行刑之役具提一筐,筐内均藏铁钩利刃,时出刃钩颖以沙石磨利之。埊阳(即郑曼)坐于南牌楼下,科头跷足,对一童子嘱咐家事絮絮不已。鼎沸之中忽闻宣读圣旨应剐三千六百刀,刽子手百人群而和之如雷震然,人皆股栗。炮声响后,人拥挤之极,原无所见,下刀之始不知若何。但见有丫之木指大绳勒其中,一人高距其后伸手取肝肺两事置之丫颠。忽又将绳引下,聚而割之如娟。须臾小红旗向东驰报,风云电走,云以刀数据报大内。”

  而最惨的是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因为崇桢皇帝中了反间计,误以为他通敌卖国,判他凌迟处死,行刑前以鱼网覆身(让肌肉突出以便下刀),游街示众,被北京城无知的民众冲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块一块咬下来...

  那种心理的痛恐怕远高于生理的痛。

  清嘉庆八年(1803)亦有一人因“大逆”遭凌迟处死。是年二月二十日清仁宗颙琰从圆明园回宫进神武门。此时一人从神武门西侧俗称“黑老呱殿”之后冲出欲刺嘉庆。此人被捕后审不出所以然来,只知名叫成德是一杂役。因其罪恶滔天,定凌迟处死,同时被杀的有他两个十来岁的孩子。成德凌迟处死应在菜市口,据云成德被凌迟过程中到后来“血尽但流黄水而已”,“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剐到一半成德对刽子手说:“快些”,刽子手回答他“上让你多受些罪”,“遂闭目不复言”。凌迟后还要枭首陈尸示众,以警效尤。菜市口西鹤年堂一带就是刑杀之地,沿途冥衣铺、棺材铺独多,为此地是杀人场也。凌迟从辽代开始定为正式刑罚,一直沿袭到清末。直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经沈家本奏请,颁布《大清现行律例》后才下令将凌迟、枭首、戮尸等法“永远删除,具改斩决”。凌迟等酷刑被废除,死刑仍分绞、斩两种,而且各种名目的酷刑并没有禁绝。酷刑是随着封建统治的倒台而废除,随着封建意识的消亡才会绝种的。
  1黥、劓、笞、杖、刖、膑、宫
  黥(qíng)是古代一种肉刑,即墨刑。是古代五刑之一。用刀刺刻犯人额颊等处,再涂上墨,作为惩罚的标记。用来惩治犯有轻罪的人。
  劓(yì)是一种割鼻子的刑罚。是古代五刑之一。起于商代。
  笞(chī)刑是一种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搭臀、腿、背的刑罚。隋代把它定为五刑之一,沿用到清代。
  杖刑是一种用大荆条或大竹板抽搭臀、腿、背的刑罚。隋代把它定为五刑之一,沿用到清代。
  刖(yuè)刑是古代的一种酷刑。是一种砍掉脚的刑罚。
  膑刑是古代一种剔去膝盖骨的一种酷刑。
  宫刑是破坏人的生殖机能的一种酷刑。司马迁曾受宫刑。
  2大辟、炮烙、汤镬、车裂、凌迟、腰斩、弃市
  大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一种砍头的刑罚。
  炮烙相传为商代纣王所用的一种酷刑,是把人放在炭火里烧的一种酷刑。
  汤镬也是古代的一种酷刑,即将人投入到滚汤中的煮死的一种酷刑。
  车裂,俗称五马分尸,即将人头、四肢分别拴在5辆马车上,同时分驰,撕裂肢体。商鞅就是受此刑罚死的。
  凌迟是古代最残酷的一种死刑。五代时开始在刑法外另设凌迟一条。元代正式列入刑法内,明清2代沿用。
  腰斩,即将罪人从腰部斩断。
  弃市是古代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暴露在街头的一种刑罚。秦、汉、魏、晋各代很是流行。隋唐2代以后,虽然没列为刑罚种类,但是执行死刑,一般都用弃市。参考资料:语文基础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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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2-06

~以下内容转自知乎专栏~

一、中国古代刑罚的起源及功能

中国古代刑罚的产生和战争联系在一起。相传, 尧舜时,“无制令而民从, 不施赏罚而民不为非”( 《尚书》卷3) 的原始秩序逐渐被“伯夷降典, 折民惟刑”所取代。原始社会末期,氏族酋长为了驱使氏族成员勇敢作战以夺取胜利,首先制定了军法。《韩非子》记载: “禹会诸侯之君于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 《韩非子》卷 5) ,就是后世“后至者斩”军令的起源。

对于惩罚的种类, 在原始社会中已有基本雏形。兵刑同源, 刑起于兵, 诠释了古代刑罚为何是野蛮而又残酷的。在古代,法即是刑, 刑即是法, 二者不仅在概念上是同义,在内涵上也有相通之处。

根据古籍记载, 在尧舜以前的上古时代, 已出现了“象刑”。谓“象刑”, 按《尚书》的说法是对有罪者施以某种象征性惩罚: “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履,下刑墨幪”( 《尚书·大传》卷 15) , 采用这种“画衣冠、异章服”( 《尚书·大传》卷 15) 的方法标明“犯罪”者的身份,目的在于示以惩戒,使之知耻。

关于刑的功能,先秦各派思想家多作了论述, 认为刑罚的基本功能在于“禁暴止邪”, 这个观点对整个古代社会有着深远影响。

二、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

1. 墨、劓、宫、髌、大辟五刑为主的奴隶制刑罚的演变

奴隶制社会是人类刚刚摆脱野蛮步入文明的第一个社会形态,这种社会里不可避免地残留着野蛮时期的刑罚手段。中国的五刑“墨、劓、宫、髌、大辟”就是如此。 在奴隶社会时期, 刑罚分正刑、流刑和徒刑三种, 正刑包括墨、劓、宫、髌、大辟等五种刑罚。上述几种刑罚,

除死刑外, 其余都是以残害肢体、摧残器官的肉刑, 这种传统遗害深远。西汉文帝虽然废除了墨刑、劓刑、宫刑、髌刑,但不久又重新设置宫刑, 其他三刑一直延续到隋代以前。夏代的刑罚制度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原始社会的习惯,实行以墨刑、劓刑等五种正刑为主的刑罚制度。同时,也存在统治者随意自创的刑罚,《尚书·大传》中便记载夏代有 3000 余种刑罚。

西周初年,肉刑有一定削弱, 对大辟之刑施以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其他残害肢体、劳役的刑罚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墨、刖、宫诸刑除残害肢体外, 还要附加劳役, 即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 刖者使守囿, 髡者使守积。在西周时期, 还设有流刑。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仍然实行奴隶制的五刑制度。

2. 笞、杖、徒、流、死五刑为主的封建制刑罚的演变

秦朝刑罚体系严密而又残酷, “繁法而严刑”。就死刑而论就有弃市、腰斩、车裂等十几种, 肉刑则有墨、劓、刖、宫等。刑罚除去死刑、肉刑外, 还设有各种流刑、徒刑和赎刑等等。战国和秦朝刑罚制度上的主要发展, 是徒刑的制度化。如黥以为城旦为五岁刑, 城旦为四岁刑, 鬼薪白粲为三岁刑,司寇为二岁刑,罚作为一岁刑。

汉初, 文帝改革刑制, 黥、劓、斩左趾改为徒刑和笞刑,表现了刑罚由重改轻的趋势, 但由于斩右趾者入于死刑,斩左趾者又因笞数多往往致人于死, 因此遭到当时的非议。

景帝时,继续改革, 减少笞数, 限定笞杖的长度、厚度和加笞的部位, 改变了“率多死”的局面。汉初的刑制改革是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结果, 它为封建法定五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废除了肉刑。魏律于死刑之外,只有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五种。

西晋时, 进一步改革刑制,定为死刑、徒刑、笞刑、罚金、赎刑五种。《北 齐律》中的法定刑罚为死、流、徒、鞭、杖。北魏时期增加鞭刑和杖刑,沿用至北齐、北周。西魏在公元 547 年禁止宫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 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出现。流刑分五等, 每等以五百里为差距,以距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 同时还附加鞭刑。

隋代的《开皇律》删除不少残酷的刑罚内容, 把死刑减少到绞刑和斩刑两种。同时修改了流刑和鞭刑, 改鞭刑为杖刑,由此确立了封建社会沿用至清代的五刑。

唐代的刑罚在很多地方接受了隋代的习惯, 延续了以笞刑、徒刑、杖刑、流刑、死刑为体系的刑罚制度。唐代刑罚的力度,比前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北宋立国之初沿用前代的五刑制度, 同时增设一些刑种。宋太祖为宽恕杂犯死罪的人特意设置刺配刑, 刺面、配流且杖脊,这是对免于死刑犯的一种代用刑。另有凌迟刑、杖折法等刑罚, 作为重刑的代用刑。

元代刑罚保留了许多蒙古族习惯法,死刑中除去了绞刑, 把凌迟作为法定的死刑。为维护僧侣的特权, 规定殴打西番僧侣者斩其手臂,辱骂僧侣者割掉舌头的特权刑罚。

明代在刑罚种类上有一些新变化, 主要体现在刑罚日益残酷, 并恢复以前的诸多死刑种类, 如枭首刑等, 且死刑的适用范围扩大。另外, 增设充军刑、发遣刑、枷号、庭杖等新刑种。清代基本上沿袭了明代的刑罚种类和制度, 并独创了死刑制度: 斩立决和监候制度。时至 1911年,晚清政府迫于内外压力, 颁布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大清新刑律》, 删除凌迟等酷刑, 将自隋以来法定的笞、杖等五刑改为死刑、徒刑、拘留、罚金, 死刑仅有绞刑一种。只有谋反、谋大逆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条适用斩刑。至此,封建的刑罚体系在文本上被资本主义性质的刑罚体系所替代。

三、中国古代刑罚的特点

1. 生产关系的变革决定刑罚制度的变化

西汉时期, 封建制生产方式不断发展壮大, 需要大量劳动力,肉刑等酷刑显然不利于保护劳动力, 统治阶级对刑罚进行了改革, 废除肉刑, 为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打下基础。

随着封建制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巩固, 适应封建统治的刑罚制度在隋代最终确立起来, 至唐代达到完备, 一直沿袭到晚清。

2. 刑罚体系的完备与刑罚手段的残酷

中国古代刑罚自产生时期就有着诸多种类, 并在实践发展中逐渐完备其体系, 刑种及其等级由轻至重, 排列严整,等级之间跨度较小。纵览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无论哪个朝代的刑罚都是种类繁多, 异常残酷。北魏时, 初步形成以死刑为主的五刑制度, 但无论是北魏、北齐、北周还是南朝的梁陈在刑罚方面, 司法规定还是不甚清楚。唐代可以说是封建刑罚完善与定型的时代, 条文简约, 刑罚宽减。在《唐律》中明确了五刑皆有独立适用条款。

3. 同罪同罚与同罪异罚的阶级等级性和特权性

从奴隶社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开始, 几乎每个阶级都把维护本阶级等级制度和特权制度放在重要位置,这在刑罚制度的设定上也有体现。在中国古代的刑法中,罪名与刑名是紧密联系的, 一般来说贯彻了同罪同罚的原则,借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法制, 但在严格的等级制度下, 刑法也表现出等级特权性, 贵族高官可以根据议、请等规定,而获得同罪异罚的法定优待。

在奴隶社会时期,对于统治阶级集团来说是没有宫刑的, 以此确保其繁衍子嗣的需要。西周时主张“用刑以治野人”, 在统治阶级看来,刑罚只是用来控制劳动人民的, 统治阶级则享有不受刑罚管制的特权。自唐代以降,更是规定了贵族阶级触犯一般律条皆可享有法律减免的特权的

4. 刑罚适用范围广泛

行政、民事、经济法律责任, 也以刑罚制裁, 强化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解, 体现了我国古代重刑法轻民法的思想。《唐律疏仪》规定: 官署编制过限, 超过一人, 要对主管官吏杖一百,超过三人则加一等, 十人徒三年。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以刑罚手段来调整。按唐律, 凡有负债违契不偿者,“一匹以上, 违二十日笞二十, 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三十加二等; 百匹, 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唐律疏议》卷 23) 。对于经济上的侵害行为, 早在战

国时期便以刑论处: “小畜生入人室, 室人以投( 殳) 挺伐杀之,所杀直( 值) 二百五十钱, 可( 何) 论? 当赀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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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11-18
太多了,只有你不敢想的,没有不敢做的
第3个回答  2011-11-18
最经典的是“五刑”:鞭、笞、徒、流、死,具体到各个时代会有不同。

原始社会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
  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
  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
   古代刑罚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
  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古代刑罚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
   古代刑罚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
  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
  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
  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
  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
  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
  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
明清
  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第4个回答  2011-11-18
古代有几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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