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 已在部队评残回到地方还需再评一遍吗? 如果评需哪些程序?

九级伤残 已在部队评残回到地方还需再评一遍吗? 如果评需哪些程序? 谢谢

需要。你在部队评定残疾军人退役后,必须在30天内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安置办、优抚科报到,然后优抚科就会指定你到地方医院(一般就是民政局属下的荣军医院),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进行等级、资格再评定。

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被评定的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移交地方政府抚恤时,必须办理复检、审定、换证手续,从证件批准后当月办理残疾抚恤。审批程序如下:

1、本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局审查;

3、县市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报市民政局初审后,通知本人持市民政局《残情医学鉴定通知单》到市中心医院进行残情检查。

4、市军人残疾医学鉴定小组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中医学鉴定结论,向市民政局报告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市民政局将医学鉴定结论通知县市区民政局。

5、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残情鉴定结果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查;

6、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批准;

7、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残疾等级审批表》和残疾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局将残疾证件发给本人。

扩展资料: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安置计划

第八条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法院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修订)

百度百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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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0-10
  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被评定的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移交地方政府抚恤时,必须办理复检、审定、换证手续,从证件批准后当月办理残疾抚恤。审批程序如下:
1、本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局审查;
3、县市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报市民政局初审后,通知本人持市民政局《残情医学鉴定通知单》到咸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残情检查。
4、咸阳市军人残疾医学鉴定小组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中医学鉴定结论,向市民政局报告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市民政局将医学鉴定结论通知县市区民政局。
5、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残情鉴定结果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查;
6、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批准;
7、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残疾等级审批表》和残疾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局将残疾证件发给本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材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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