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城市(三线城市)一个牌子只能有一家代理商吗?省级代理授权于三线城市代理销售一个牌子的权利,但我不从代理商的渠道要货,而是通过其他娶到要货来卖,这样会不会起到侵权呢?意思就是卖加盟代理商的牌子而不从加盟代理商那里要货,这样属不属于侵权呢?这样做合法吗?这样受法律保护吗?但我要的货是属于正规娶到取得的,这样做会不会有什么负面影响呢?比如我想卖创维液晶电视这个牌子的产品,但我们城市(三线城市)已经有这个牌子的代理销售商了,我不从省级代理商那里要货,省级代理就不授权给我买他牌子的产品,我可不可以从其他渠道要创维液晶电视这个牌子来买呢?这样做合法吗?我的意思是:我想在三线城市开家电城,但三线城市已经有那个牌子的代理经销商了,他在省级代理那里取得代理经销的授权,我不想从省级代理这个渠道获取货源,也不想从在省级代理那里取得经销授权,我自己可不可以从其他渠道要货来卖呢?我的要货渠道是正规合法的。
比如:一个城市(三级城市也就是一个小小的县级城市)已经有了买创维液晶电视这个牌子的授权代理经销商了,但我不是,请问我可不可以在这个城市荬这个牌子的东西呢
是合法的,经销商分为普通经销商和特约经销商。前者无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样没有限制,而后者则和大的代理商或厂家有某些在销售额,产品价格等方面的特别约定。分销商介于代理商和经销商之间。
代理商是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区域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它分为地区级、国家级、省市县级等,又分为独家代理,总代理,分级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应的特权,代理级别低的原则上由高一级的代理商管理。
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中有串货的行为国家是不禁止的。一般发生在各个地区之间,串货主要是某一区域代理商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到了其他同一品牌代理商的代理区域。通俗上来说,对于区域限制的产品拿到非本销售区去销售的行为称为串货行为。
扩展资料:
有串货行为的经销商要保证其货品来源的渠道,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否则会引起法律责任,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销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串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