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已经到了10号没有打到账上,今天查询了还是没有,要怎么办?

如题所述

可以打当地的社保局电话,让工作人员帮查一下,个人名下是否有失业补助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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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16
首先,你已经跟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原单位就应该给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且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也就是说,从你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一刻起,用人单位已经给你办理了停保手续。你跟原单位再无瓜葛,你要办理劳动保险跨地区转移手续是不用单位给你办的,而且单位也是办不了的。你只要让你现在工作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出具接收函(以证明你在此地工作,需要转出),你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会直接把你的社保账户及金额转到出具接收函的地区。这个过程跟你原来服务的单位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单位欠就业局的钱跟员工社保没有任何关系。社保缴费是公司义务,公司必须足额缴费,单位只要给你交了保险肯定是足额交的,你离开该单位又在异地就业的的话你在原工作地的社保账户会被封存,就是单位已经停止给你交保险了,但是你账户里面的钱已经确定了而且是你自己的钱,单位说欠谁的钱跟你的个人账户没有任何关系,你只是把自己的账户转到异地而已。
再次,如果是异地工作的话(保险需要跨地区转移的),如无特殊情况是没必要转移的,可以在你现在工作的地区直接重新开户,等你退休或者方便的时候办理和户就OK了。
总之,你现在找你原工作单位浪费时间是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的,他们不可能给你办理转移,保险转移是员工个人跟政府之间的行为,单位在这个过程中没什么用的。
附《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鲁政办发〔2010〕5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要着力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面向企业和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解读政策,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加快建立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平台,为转移接续提供技术支撑。要准确把握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省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群众、按时准确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顺利实施。各市要及时掌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办发〔2009〕66号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办理。其中,参保人员从省外转至我省,在确定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地或待遇领取地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二)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六条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设区的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市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七条 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从省外返回本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与户籍所在地属于不同的市,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就业地。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同时在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就业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其在省内再次跨市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本条上述参保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按该项规定办理。
第八条 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我省,在我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非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第十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
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
〔2006〕92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其中,缴费工资指数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1月1日以前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 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十二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待国家研究确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具体实施细则,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跨省转移接续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流动就业,但尚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希望以上对你有所帮助。
第2个回答  2011-08-15
是第一次领吗,我们天津好像是每月14日之前去劳动局盖章,然后才能上账追问

不是,已经领了一段时间了,他们告诉我们的是每个月10号的去查询

追答

那就问问劳动部门的就业科(天津叫这个)是怎么回事

追问

好的,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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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1-01-30
你查的是银行卡还是社保卡,这个钱要在社保卡里查的。我朋友纲领失业金,她开始也是说没有到账,收到短信了,去银行查也没有,结果工作人员说查一下社保卡,结果真的在社保卡上,她还把钱取出来了。

流程是这样的:首先会有短信通知,支付宝里会有发放的记录,在支付宝里查不到钱,也取不出来。应该到社保卡绑定的银行查询,一定要在社保卡里查,这个和银行卡功能一样,还可以把钱取出来。

记住是一定查社保卡,而不是银行卡,在取款机上查,还可以寻求银行工作人员帮助。查银行卡是错的,很多人说没有,其实失业金是发到社保卡里了,希望能帮到你。免得你跑社保局,打电话也不一定打得进去。阿弥陀佛!
第4个回答  2011-08-15
打失业办工作人员,是不是没有签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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