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推翻之前的笔录,但必须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参考资料来源: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可以,但有条件。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三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3.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笔录,对查明案情事实、准确、及时、合法地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所作的调查笔录不规范,一旦引发行政诉讼,就可能会导致败诉。现实中,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调查笔录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笔录中未记录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过程;二是未告知被调查人所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是笔录结尾处依法应当由调查人、记录人分别签名的,而往往为记录人一人代签;四是没有按照统一规范的调查笔录格式书写;五是在对基本事实叙述不清而导致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六是由于设问不当导致笔录存在指供、诱供之嫌等等。笔者认为,为确保案件调查的合法、全面、具体、准确、客观、有效,制作调查笔录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在制作调查笔录时,基本目的要明确。做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目的性,行政执法机关制作调查笔录也一样,之所以要这么做,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查明违法事实从而依法给涉案当事人以相应的处罚。因此,在做具体的调查笔录前,行政执法人员应首先搞清笔录的对象是涉案当事人还是证人、为什么找这个人以及找来为了调查、核实哪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