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无形资产准则中无形资产计量的比较:
(一)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企业的无形资产有很多种取得形式,有外购的,有自行开发的,也有投资者投入的等等。无形资产的取得形式不同,它们的计量标准也不同,新旧会计准则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1.购入的无形资产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价款的延期支付超过了正常信用期限时的会计处理是:在时间短、金额不大的情况下不强调货币的时间价值、不考虑利息因素;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而延期支付具有融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进行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借款费用准则的应予以资本化。
新准则强调时间概念,在购入无形资产的计价中用到了现值,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达成了一致。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旧准则在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计价规定时,没有区分研究与开发费用,而是规定企业所有的研发支出全部作为当期的费用,但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注册费和律师费应予以资本化;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按本准则规定处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和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1)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旧准则将研发全部作为费用处理,这符合稳健性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但是不符合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的划分原则,低估了企业研究开发成本的价值;新的无形资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相同,符合会计基本原则。
3.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旧准则认为,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对于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由于发行当时股票没有明确的市价,因而应以该无形资产在对方(即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预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除外。”从以上新旧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新准则取消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经济事实,提高决策的有用性。同时,也更加注重接受无形资产投资核算的公允性,与国际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更加趋同。
4.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
旧准则对企业合并过程中形成的商誉没有单独列示,作为合并价差,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并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新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即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单独定为无形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不能担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为商誉的部分,应予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关于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旧准则中更多强调以历史成本计价,新准则则更多强调以公允价值计价,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二)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旧准则对无形资产不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规定其后续支出作为费用处理;新准则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且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以摊销。新旧准则对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规定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同:
1.无形资产摊销
新准则提出了确认预计净残值的标准,即如果有第三方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或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才可以确定出无形资产残值。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为入账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已经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扣除已经提取的减值准备金额。
2.摊销方法的变化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按照反应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方式摊销,对于无法可靠预期实现方式的按照直线法摊销;旧准则中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没有反映企业消耗无形资产内含经济利益的方式,即没有反映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旧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也就是说,所有无形资产都应采用平均摊销的方法。这一处理方法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只是为了简化实务操作。但无形资产在经济寿命期内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常常是最初阶段很大,随后很快衰减。简单地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法将收益与成本进行合理配比,有悖于摊销的实质。
3.摊销期限的变动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应当是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而旧准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强调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期限。旧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在其预计年限内进行,但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情况下,则无形资产摊销应在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内进行。如果不存在受益年限或有效年限,则应在不超过十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