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在出庭时发现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未准时到庭应该怎么办

书记员在出庭时发现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未准时到庭应该怎么办

开庭审理前,应由书记员核对各方当事人是否到庭,
书记员发现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未准时到庭应该报告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应按照传票记载时间准时开庭。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准时到庭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1)原告在宣布休庭前到庭的,承办法官应当要求原告如实向法庭陈述迟到原因,如不属于正当理由,应当予以训诫后,准许其进入审判区并在当事人席就座。承办法官对原告的身份予以核对。
(2)原告在宣布休庭前仍未到庭的,承办法官不得当庭宣布对原告作撤诉处理,而是应当宣布:“将对当事人缺席事由予以查明后依法处理,如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撤诉”。
(3)在宣布休庭后,原告到达法庭的,应当对原告迟到原因予以审查,如无正当理由的,则视为撤诉。如属正当理由的,应重新确定庭审日期。并决定再次开庭的费用是否由未按时到庭的当事人负担。
(4)被告未准时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庭审。如被告在庭审终结之前到达法庭的,在查明被告身份后,要求其向法庭陈述迟到的原因,如不属于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训诫,对于已经完毕的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认为有必要外,一般不予恢复。
(5)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按照法庭通知的时间到庭的,应当延期30分钟开庭,由书记员将情况记录在案。在延期的时间内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应宣布开庭,按照本条第(1)—(4)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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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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