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除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哪些法律特

如题所述

无论哪种行政,它都具有行政的一般特征,这些特征反映了行政自身内在质的规定性,从而使行政与非行政相区别。行政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
⑴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行政不是一般的社会活动,更不是个人活动,而是一种国家的活动。它以国家机关名义进行并体现国家意志。
⑵行政具有执行性。行政并不是国家所有活动,而是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种活动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活动的内容是实施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85条和第105条的精神,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就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他们是本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活动便是人民政府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的活动。人民政府由权力机关产生,它从属于权力机关并向其报告工作。它对权力机关的意志只有执行的义务,而没有“抗衡”的权利。因此,从实质上说,行政是一种执行活动,是行政机关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的活动。
⑶行政具有法律性。现代行政管理首先是一种法律管理。现代行政尤其是我国行政,并不超越与法律,它要受法律制约。“依法行政”是当代行政法的原则和核心。它要求以求且行政都遵循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形式等,违反法律属行政违法,违法的行政显然就没有法律效力。
⑷行政具有强制性。这一特征是第一和第三特征引申的自然结果。既然行政是国家的活动,体现了国家的意志,那么,它的实施必然以国家的政权为后盾;既然行政是法律活动,由法律所确认,那么,行政的实施必然以法律的强制力为保障。行政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活动,相对人有接受、服从和协助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可以借助法律手段来强制相对人执行和服从自己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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