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8-20
不是11个月。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所以根据该法第47条和97条的规定,你的经济补偿要分段计算。2007年底以前的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计算补偿;2008年起本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计算,但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你已视为用人单位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与你协商,单方面辞退你,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应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二倍。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注意必须是书面通知且有用人单位印章的才算。
用人单位还应向你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这证明非常重要,千万不要忽视。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规定加付补偿金。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第2个回答 2011-08-24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你可以 主张经济补偿,也可以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于补偿多少,需要看公司的变更情况。
纵横法律网 张华东律师
第3个回答 2011-08-20
可以的,是11个月。
但是,你其实可以先与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必须与你签订合同。
当然如果继续合同的话,就没有补偿了。如果对方不签订合同的,算是违法解除,到时可以主要22个月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