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记的对象和范围是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龄在18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适龄公民的兵役登记的时间为每年的2月1日至6月30日。
初次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应根据兵役登记通告的要求,凭《兵役登记通知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通知书指定的地点参加兵役登记,接受兵役机关组织的身体目测、政治初审和年龄、文化初核;已参加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每年应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设立的兵役登记站依法参加复审;适龄公民兵役登记后,因就学、就业、户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乡镇、街道武装部办理兵役登记转移手续;适龄公民因其它原因未能参加兵役登记的,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的兵役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必须如实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当年经兵役机关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在年度征兵工作结束前,未经市征兵办批准,不得出境。
下列两种公民为缓征对象:
1.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将这种公民列入缓征对象,是为了照顾公民家庭的实际困难,同时也有利于减轻政府和人民群众在优待军属方面的负担。所谓“唯一劳动力”,并非指独子。因为,有的公民虽是独子,但其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员尚有劳动能力并能维持家庭生活。如属这种情况的,不能列入缓征对象。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缓征公民仍然可以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接受军事训练。
2.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将这些学生列入缓征对象,是为了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搞好学业,以利于国家培养人才。但在他们毕业后,凡符合服役条件的,仍可被征集服现役。
缓征是指应征公民被缓期征集服现役。确定缓征对象是兵役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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