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文件能明确提出“不参加投标预备会就视为投标单位自动放弃投标,将取消投标资格”的要求吗?

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但是,可不可以在文件中明确写出“不按时参加投标预备会的投标企业将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将取消其投标资格”的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好像没有对是否必须参加投标预备会做出强制性规定。招标文件中如此规定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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