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法律在七月中旬颁布,却在条例中做出批示,要求六月即实行所颁布法律所规定的内容,请问这是否合法?尽管极其不合理!
为说的应该说行政和税服务管理方面的。。
什么法都一样,法不溯及既往,这也是为了社会的稳定性,要不然几年前合乎法律的行为也有可能在若干年后被找出来追究责任,这样谁还有安全感呀。
这合法吗?可以抵抗?
呵呵,这位仁兄很专业!
谢谢!希望能解开您的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