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中14岁以下的人对自己行为的认知能力的年龄界限,如何认定

比如甲教唆13岁的人盗窃,甲是教唆犯;而甲教唆7岁的人盗窃,就是间接正犯。对于14周岁以下的人,对自己行为有认知能力的年龄界限是几岁?是10岁吗?还是个案讨论具体分析?
我需要专业回答,认为教唆14岁以下的人犯罪既遂的就是间接正犯的朋友就不要回答了~

直接回答10岁的根据。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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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11
你好,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该问题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1、教唆犯: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2、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通过概念1和概念2,我可以知道间接正犯是教唆犯的一种特殊情形。这一点我认为你是知道的。对然你表述很不到位,但是我了解了你迷惑的地方。由于14到16周岁的犯罪人只对八类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罪名不同确实需要个案分析。至于10岁得界限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无此规定,我不清楚是谁告诉你甲教唆13岁的人盗窃,甲是教唆犯的,即使甲教唆15岁得人盗窃,甲也不是教唆犯,而是实行犯。
你太多虑了,对于刑法中的年龄问题,之需记住刑事责任年龄的三个档次,至于行为的认知能力就是规定在其中。你仿佛把刑法和民法学混杂了。追问

no,no,no,现在司考采纳的观点是我说的那种,你说的这种与我说的不属同一理论。现在四要件都PK二阶层了,有些东西争议确实很大。我说的现在属于司考主流,但这个控制辨认能力是否按民法规定,还是另有“推定”,亦或是个案分析,这是我拿不准的地方

追答

无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一切犯罪都没有辨认控制能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认定他们一律没有责任能力;二是行为人虽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由于精神病而对一切犯罪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我认为刑法中对认知和控制能力的界限规定确实体现在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中,至于10岁或其他岁数的界限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无此规定和做法,还望你继续交流得到正确答案。祝福你顺利通过司考

追问

谢谢,不过还是不能认同。14以下不负责,我觉得保护未成年人的因素占主流。因为13岁的小孩,我认为对杀人这种行为绝对是有控制辨认能力的,一般群众的思维应该也是这样的,初一生嘛。这个问题也就是讨论讨论,得不到确切答案也没关系,反正考试不考。个烂考试,混口饭吃不容易啊,得死多少脑细胞啊~

追答

恩,你的这种学习心态是很好的,不要太纠结于法律的应然和实然,既然现在的法条规定的是这样的内容那么必定有其时代因素、社会因素。法律也是发展的。

第2个回答  2011-08-11
在中国的刑法中统一认为14周岁以下的人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所以即使14周岁的人具有很强的认知能力,也不承担刑事责任。追问

你没有理解我的意思。我是指,间接正犯需要支配被支配人的行动,如果被支配人是未成年人就需要此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认知能力。而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多少岁可以推定他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有认知的能力。而不是问14岁以下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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