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结果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超标是否应处罚?

是否可以依据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进行处罚?

致病性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们身体不适的致病性微生物,例如:金黄色葡萄球菌,致贺氏杆菌等。大肠菌群数和细菌总数是食品的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法中第28条第2项应该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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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09
这两种菌不属于致病菌,根据《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不会进行处罚。
第2个回答  2011-08-08
是的,是要处罚的追问

但是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并非一定是致病菌,只是一项食品受洁净程度的指标。《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2项中也没有关于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超标该怎么办的叙述。

追答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很明显微生物超标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追问

但该项指的是“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追答

微生物项目超标肯定危害人体健康的呀。

第3个回答  2011-08-08
第4个回答  2011-08-08
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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