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依据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进行处罚?
但是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并非一定是致病菌,只是一项食品受洁净程度的指标。《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2项中也没有关于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超标该怎么办的叙述。
追答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很明显微生物超标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追问但该项指的是“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追答微生物项目超标肯定危害人体健康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