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2017公务员体检标准

江苏警官学院2017公务员体检标准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结合毕业生就业入警相关要求,除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标准(合格标准均含标准本数):
  1.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2.男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体形匀称,动作协调,不能过于肥胖或消瘦(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为过于消瘦,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
  3.左右眼单眼裸视视力不低于4.8(含文、理科),无色盲、色弱;
  4.两耳无重听;
  5.无口吃;
  6.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胎记等),颈部、手臂、腿部(膝盖以下)无特别明显的癜痕、疤痕、胎记、色素斑、血管瘤、白癜风等,身体其他部位无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等;
  7.身体无明显缺陷(如鸡胸、驼背、腋臭、严重静脉曲张、步态明显异常、“X”型或“O”型腿、重度平跖足即平脚板、纹身、少白头、嗅觉不灵敏等),无各种残疾、畸形;
  8.本人或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9.无传染病,肝功能正常;
  10.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通用标准和人民警察职位的特殊标准;
  11.无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弄虚作假经复查核实的或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三)面试、体能条件
  1.面试。面试主要从考生的外貌、体型、报考动机等方面,考察考生的身体平衡和协调性、反应能力、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理解能力等,应符合所报考专业的要求。
  2.体能。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成绩合格(合格标准均含标准本数)。体测项目包括跑步和立定跳远两项,合格标准为:男生1000米跑4分05秒以内,立定跳远2.2米以上;女生800米跑4分以内,立定跳远1.5米以上。
  四、面试、体测、体检与政审安排
  报考我院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由江苏省公安厅政治部和学院组织的面试、体测、体检(以下简称面试)并接受政审,面试和政审合格且高考成绩达到我院录取分数线后,方可具备被录取资格。
  (一)面试工作于6月下旬高考成绩公布后在学院浦口校区进行,面试日程安排、面试分数线由省教育考试院会同学院确定并通过各级招办和媒体公告,有意报考我院的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高考成绩单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
  (二)面试实行单项淘汰,考生在测试过程中如有一项不合格,视为面试整体不合格。
  (三)考生的政审工作,在录取考生之前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组织实施。
  五、录取规则
  (一)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招生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依据选科,满足等级,遵循志愿,分数优先。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投档辅助分排序;投档辅助分相同时,根据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专业,优先录取高分考生,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三)调档比例不超过120%,各专业不另设专业分数线。
  (四)公安类专业在提前本科批次录取,限江苏省籍考生。非公安类专业在本科第二批次录取。
  (五)对江苏籍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为2B,必测科目的等级要求为4C1合格。部分专业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有特定要求。
  (六)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教学只安排英语语种。

  (七)公安类专业招收女生不超过计划人数的15%。
  (八)预留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具体使用办法执行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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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5-22

江苏警官学院2017公务员体检标准:

1、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2、男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体形匀称,动作协调。

3、左右眼单眼裸视视力不低于4.8(含文、理科),无色盲、色弱;

4、两耳无重听;

5、无口吃;

6、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胎记等),颈部、手臂、腿部(膝盖以下)无特别明显的癜痕、疤痕、胎记、色素斑、血管瘤、白癜风等,身体其他部位无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等;

7、身体无明显缺陷(如鸡胸、驼背、腋臭、严重静脉曲张、步态明显异常、“X”型或“O”型腿、重度平跖足即平脚板、纹身、少白头、嗅觉不灵敏等),无各种残疾、畸形;

8、本人或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9、无传染病,肝功能正常;

10、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通用标准和人民警察职位的特殊标准;

11、无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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