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里注明如果员工在合同期间提出辞职的,扣违约金三千元。

三千的违约金是在签合同后,分六次在每月的工资中扣除。如果没干完5年,自己提出辞职就要扣掉三千元的违约金。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合法吗?如果我没干完5年辞职,能否要回三千元的违约金。如果能要回,我具体该怎么做?求最直接有效的办法。

  这是克扣工资,相当于收到押金,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也属于第38条中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合同用人单位给你没有,如果没有给你按《劳动合同法》第16、81条办。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规定加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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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18
1、你首先要拿到合同
2、要做好用工证据的收集
3、要拿到扣你工资的收据

如果你辞职的时候扣除你的所谓违约金
你就可以到劳动部门去申诉
这个合同这一条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 是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让员工缴纳押金的
同时,每月扣除你部分钱 属于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你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申诉
要求足额发放工资 并解除劳动关系
第2个回答  2011-08-17
《劳动合同法》只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了违约金,这就意味着除此之外不得再另行约定违约金。
而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三千元违约金,既不属于公司为你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也不属于竞业限制条款,应归于无效。
由于所谓的违约金在合同签订后即开始扣发,涉嫌克扣工资。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得到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以及被克扣的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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