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传广告中直接提到竞争对手名字算违法吗???

比如,另外一家企业和我们是竞争对手,我们在广告词中直接提到他们的名字,说我们产品的性价比要比他们的高,这属于违法行为吗????
就类似下面的广告宣传:
富士红胶、乐泰贴片胶替代多赢计划书
上海常祥实业有限公司是(http://www.cncun.cn)电子材料的专业厂家,其公司的SCOTCHWELL红胶、贴片胶是全球顶尖的多位粘结剂专家耗时三年开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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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常祥实业公司作为美国SCOTCHWELL公司的合作企业,现公司在大中华实行“联盟多赢计划”,招募合作伙伴,热忱欢迎尊崇的您加入我们的联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及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楼上说的不正当竞争也属于违法范畴。其具体标准可参考《广告法》
如果不是贬低竞争对手就不存在违法行为,但是可视为不道德行为,如果有人当着所有人的面对着你说我比你聪明你会怎么想,其他人又会怎么想,这无疑是打自己的脸,所以聪明的人是不会用这种宣传手段。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7-16
不违法.但易引起竞争对手的强烈的反感.一般不用.
第2个回答  2007-07-16
不正当竞争吧
你看高露洁做的广告,两种不同的牙膏作对比,只是提“其他的牙膏”而并没有指名道姓。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7
  商家在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依法要受到行政处罚和赔偿对方损失。
  法律依据:《广告法》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及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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