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为什么不属于用益物权

如题所述

咱也没搞懂。按照用益物权的定义:利用他人的物,给自己增加收益的权利就是用益物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土地是集体的,自己承包经营获得收益,所以是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建设用地是国家的,国家划拨,或者企业转让、拍卖获取使用权,所以是用益物权;
3、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也是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自己用给自己增加收益,所以是用益物权;
4、地役权中,土地同样是国家或集体的,只不过是他人正在使用,自己需要利用为自己增加收益,所以是用益物权;
5、其他如国家所有的土地、资源、矿山等等,只要为自己增加收益,也属于用益物权。
但是租赁权,就是没想通,比如房屋租赁权中,房屋不动产不属于自己所有,是自己租下来开店赚钱,缴纳租金,好像是用益物权,但是租赁活动中,一旦租赁合同成立,就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是债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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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6-20
物权法定,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租赁权是根据租赁合同所取得的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的权利。属于合同之债的债权。
第2个回答  2022-08-20
确实挺难理解,但是这么想你就很容易想通了:物权是对世权,但是租赁权的内容是由合同确立的,只能约束合同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租赁权不能是物权,只能是债权性质。
再不明白的话,给你举一个例子:甲有一套房屋,因甲长期不在该处居住,故委托乙代为看管。乙将房屋租赁给丙,丙基于和乙的合同,取得对房屋的租赁权(无权处分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当甲回来发现这件事后,甲当然有权利要求丙返还房屋,所以丙的这个租赁权并不能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丙此时只能向乙主张违约责任。所以租赁权是债权,不是物权。
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一经确立,该权能就从所有权这一典型物权中剥离出来,具有排斥发包人、所有权人在内的其他一切人的非法干涉的特性。
再举两个例子做个比较: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将房屋租赁给乙,约定租期一年。在租期届满前,甲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房屋,但乙不愿搬出。此时甲对房屋享有的是物权,乙对房屋享有的是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故甲可以强制要求乙搬出房屋,并向乙承担违约责任。从情理和一般生活经验、交易习惯上说,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时,也基本上都是以租客搬出,房东向租客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来解决。
还有,前面这个例子中,甲将房屋租赁给了乙后,仍然可以就该房屋设立抵押权等其他物权,也说明乙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只是表象上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但是发包方和承包户签订了发包合同,除非出现了法定事由,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收回承包地、将承包地再次转包他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在承包地上设立他物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干预承包方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也是类似,这也是两者的重要区别。
第3个回答  2016-11-14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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