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怎么算?麻烦律师回答,最好是法院里的!谢谢!

我妈妈被车撞了,右脚粉碎性骨折,做了内固定手术,以后还要拆钢板!现在三个月满了,我们去评残,评了十级!医院说我妈妈的脚要一年半到两年才能好!我现在想问下误工费怎么算?我妈妈的工资是5000/月,误工费是算至伤残鉴定的前一天,也就是三个月(出事之后三个月之后才能鉴残),还是实际的误工时间?如果算至定残前一天,十级伤残只赔偿1~2W之间,加上我妈妈的误工费最多不超过3.5W!但实际我妈妈的误工费为5000×(18~24)=9W~12W,这不是摆明的法律漏洞吗?我想请教下律师和从事司法职业的叔叔阿姨们,误工费是怎么算的,谢谢!
我妈妈4月23被车撞了,在医院住了51天,6月13号出院,在此期间由于我妈妈手术已经完成,打针换药期已经结束!住医院区间不用打针不用换药!所以医生建议我们回家修养!于是我们6月13号半了出院手续!7月25号拿了介绍信去做了法医鉴定!现在鉴定上面只说了二次手术费用,和休息时间,并没有说我们出院以后的休息时间!出院的时候我们叫医院出具修养时间证明,医院说她们没有那个权力,她们说是法医出具修养时间证明,但现在法医只开了二次修养证明,没有出院修养时间证明!

    法院里面没有律师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固定收入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能够按期得到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等等。

  需要注意的情况:

  (1)定残日之前是误工,应计为误工费,定残日之后,属于残疾赔偿金。

  (2)如受害人系没有收入的人员比如家庭主妇,是否赔偿误工费?我们认为,应当赔偿,可以参照一般家庭服务人员或者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因为,家庭主妇在照顾家庭等方面的劳动也是有价值的,只不过这种劳动的价值是隐性的而已。

  (3)受害人有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适当赔偿;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如果其从事的第二职业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反之如果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则不应予以支持。

  (4)如果误工时间内包含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仍应计算在误工时间内,不能因系节假日而扣减赔偿数额。

  (5)不予赔偿的情况: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未减少收入的,不予赔偿。比如,放暑假的教师在放假期间遭遇车祸受伤,工资照发,如赔偿,则与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原则相悖。当然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除了正常工资外还应该获得的其他收入,因事故不能获得的,应予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计算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其中(1)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入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2)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分为非持续性和持续性。非持续性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其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误工费的赔偿,只有在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如果不存在收入减少的情况,也就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相比,在总的计算公式上是一样的,即:

  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其中,“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确定,则是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的关键。“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计算公式,按年计算,可以表述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3

  如果按月计算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36

  上述情况是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但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的。

  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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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19
  了解了你的情况后,发现你其实对误工费的计算方法是很清楚的,但是对于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这一项具有疑惑,其他的我就不赘述了,楼上几位说的很明白了,我就对你关心的误工时间的计算和定残之后导致的工作困难的时间做出解释: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你所关心的关键是这个——)定残后还有误工的应有鉴定或医院出具的证明。因此,你母亲的情况,医院没有定残的权力,这的确是法医的责任,但是你凭借定残证明和住院期间的手续可以回到这个医院让其出具定残之后的修养时间,比如赔偿后受害者在一年半到两年内由于有伤残受伤部位和正常部位有很区别,只能做很轻松的工作或者无法工作,这个证明医院是有义务也有权力开具的。
  前一部分,也就是算到定残前一天的这三个月,其误工费是你所计算的1~2W之间,因为你母亲是有工作的,所以这部分按照收入来。而后一部分的计算,就不是按照你母亲的收入了,这部分误工费应该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这个每个省的标准是不同的,比如山东省的标准是17811元除以365再乘以误工天数,每天也就48块多,若是这期间需要护理的话,护理费是按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算的,也需要算入误工费。

  希望可以解答你的疑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8-01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这是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但实际审判当中,工资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额的,要提供个人所得税交纳凭证才能认定工资收入,否则就不支持高于起征额的工资。另外,伤残鉴定是要等治疗结束后做的,你现在已经做了伤残鉴定,那么休养的时间就要在鉴定报告中体现,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报告中不光认定伤残的等级,而且还有应该休息的时间也有体现的。法院一般根据这个伤残鉴定结果来确认赔偿伤残费,误工费等。
第3个回答  2011-08-01
误工费一般以伤残鉴定书上的建议修养期限为准。医生所说的完全好的意思就是腿部的功能完全恢复,包括去除钢板后的理疗期间。这段时间的确是比较长。
修养期间一般单指受伤到能够独立生活前,如果恢复的不好可以要求适当延长,可以再要求误工损失。
你母亲收入偏高,应当需要有相关证据证明,姑且是1.5W,你母亲几岁了,十级伤残怎么可能就2W,超过75岁了?
第4个回答  2011-08-09
首先,法院里的叫做法官,律师是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
其次,关于误工费等问题,你应该先到当地劳务部门,如劳动局咨询当地相关政策。再考虑打官司的事。不然你只能等着被律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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