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我在2010年注会税法题目中发现,个人给玉树灾区捐助和给农村义务教育捐款,捐款额全额扣除了。这是怎么回事?另外,同一笔收入多次捐款可以累计扣除吗?那这样不是会出现只要把钱全捐了就不用交税了的情况吗?
附:2010年注会税法相关题目:
2.中国公民王某就职于国内A上市公司,2010年收入情况如下:
5月在业余时间为一家民营企业开发了一项技术,取得收入40000元。适逢该民营企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开展向玉树地震灾区捐款活动当即从中捐赠20000元,同时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向某地农村义务教育捐款8000元,均取得了相关捐赠证明。
。。。
(6)计算某民营企业5月支付王某技术开发费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6)个人向玉树地震灾区捐赠和农村义务教育捐款,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0000×(1-20%)-20000-8000)×2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