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工伤保险基金认定的工伤职工的工资为1500元。
而工伤职工提交的工资条显示其工资为2000元。
工伤职工现提起对单位的诉讼。以每月2000元为基准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可是,单位是根据基本工资来确定职工参保申报的工资的。
一般企业的职工工资都是要加上计件工资的,计件往往是根据企业的供需来调整的,计件工资本身就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样很正常就会使得职工实际每月的工资会高于基本工资。
这样的情况下,单位还是有责任么?
我认为是单位的责任,因为你们申报过去的工资是基本工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当然只能以这个为标准。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你们没有以他的工资总额来申报啊。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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