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足怎么办? 单位要不要负担补足责任? 法律依据在哪里

就是工伤保险基金认定的工伤职工的工资为1500元。
而工伤职工提交的工资条显示其工资为2000元。
工伤职工现提起对单位的诉讼。以每月2000元为基准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单位应当按员工的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因为单位故意降低缴费基数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申报而导致的工伤员工待遇降低,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也规定要根据员工的工资总额按比例缴纳保险费,工资总额则为员工的实际工资)。
不知道你是哪里的人。工伤保险除了要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还要参照地方省市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一般地方性的工伤保险条例都是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基础上订立的并且会针对各种情况有更加详细的规定。
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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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1-17
伤残补助金都是社保中心足额支付的,不会不足的。根据伤残的鉴定等级计算伤残补助金。
第2个回答  2012-01-17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时申报的职工工资为准进行审核支付的,和工资条上不符是因为单位没有按照实际工资来买社保,这个责任是因单位而起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补足。追问

可是,单位是根据基本工资来确定职工参保申报的工资的。
一般企业的职工工资都是要加上计件工资的,计件往往是根据企业的供需来调整的,计件工资本身就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样很正常就会使得职工实际每月的工资会高于基本工资。

这样的情况下,单位还是有责任么?

追答

我认为是单位的责任,因为你们申报过去的工资是基本工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当然只能以这个为标准。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你们没有以他的工资总额来申报啊。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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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2-01-17
为什么会不足呢?怎么知道不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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