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有哪些特点?

如题所述

第一,鲜明的阶级性

防止腐败行为侵蚀政权,是政权建设中的一个中心问题。我国历代统治阶级和世界各国为了防止腐败行为侵蚀自己的政权,都对公务员的从政行为进行了规范。

我国公务员的廉政行为规范,既不同于历史上惩治贪官污吏的刑律和公正廉洁的为政要求,也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对公务员的廉政要求。我国公务员的廉政行为规范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虽然有些名词、术语、条款与资本主义国家有些近似或相同,但在本质上是根本不同的。

第二,明显的政治性

“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古今中外,官场腐败、官吏贪暴,往往是政权瓦解和垮台的重要原因。任何一个统治阶级要巩固自己的政权,都需要做到吏治清廉。

然而,剥削阶级的反动本质决定了他们的廉政是以为了平衡内部关系和阶级矛盾,维护私有制为目的的,而不是出于为公、为人民的廉政。因此,他们的廉政行为既无公开性,又无彻底性,也不可能形成完整的廉政行为规范,终究都逃脱不了官邪国败的结局。

而我们的政府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府公务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腐败现象同法规政纪是不相容的。新中国建立以来,政府就一直在同腐败现象进行不懈的斗争。

目前政府内部存在的一些腐败行为,主要是由于法规、制度不健全,制约机制不够有力,一些公务员经不起金钱的诱惑,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而导致的。对于这些腐败行为,我们的党和政府是能够加以根除的。

第三,合理的借鉴性

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把政权中出现的腐败现象视为毒瘤,都在为医治这个毒瘤寻求药方。尽管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某不同的政治、制度、文化、历史,廉政建设的性质、目的会有不同,在采取惩治腐败的措施方面也存在差异,但在反腐败的基本内容和具体措施上,各国相互之间是可以借鉴的。

我国古代对官吏行为的规定和要求很多。美国、印度、澳大利亚等国公务员行为道德法或行为条例、行为准则,其内容主要包括禁止收礼受贿、禁止从事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营利活动、禁止兼职、财产申报、人事任用回避、限制家庭成员从事某些营利活动、禁止利用职务影响牟取私利等,并明确规定公务员有违反规定者所应承担的后果责任。我们都可以借鉴。

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市场机制尚未健全,也产生了一些腐败问题。因此,今天我们在反腐败斗争中。有必要、也应该有批判地借鉴其他国家、地区惩治腐败的一些做法,开阔我们的思路,因噎废食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第四,法律的效力性

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主要来源于法律条文、规章制度、政策文件、政令命令、纪律准则等方面。

这些条文、规章、制度、政令、纪律等都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按照有关内容、要求行使公务,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如果违反了廉政行为规范,就要加以追究,包括处分和依法制裁。

第五,权力的制约性

廉政行为规范是有关廉洁奉公的法律、规章制度的总称,是经过严格法定程序形成的,是党的政策、人民群众的意愿的具体化、条文化、制度化。它具有权威性、强制性,要求公务员必须服从并按其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如果违反了廉政行为规范,就要加以追究,并做相应的行政处理,直至处分或依法制裁。实践证明,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缺乏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反腐倡廉的根本途径在于以制度规范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不仅制定了一系列廉政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了与廉政建设有关的制度,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审计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刑罚制度等,同时还建立了个人收入申报、举报、舆论监督等制度。这些廉政监督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控制公务员的贪心欲望和不适当用权,使公务员做到克己奉公,不以权谋私。

第六,作用的交叉性

廉政行为规范与政治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业务行为规范、交际行为规范、外事行为规范等都有着相互交叉和相互作用的关系。这种交叉关系主要体现在规范内容、规范要求和规范作用等方面。

如公务员必须廉洁奉公,这既是政治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又是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外事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但更为重要的是廉政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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