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公安机关

如题所述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活动采取下列措施实施监督:

首先,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来审查公安机关的活动;

其次,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

再次,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实施监督;

此外,对于公安机关执行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嫌疑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的应通知纠正。

扩展资料:

浙江率先实现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全覆盖

2018年9月17日上午,记者从浙江省检察院召开的在基层公安机关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2018年9月10日,浙江89个基层检察院都已在基层公安机关设立检察官办公室,率先在全国实现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全覆盖。

此外,衢州、台州、湖州三个市检察院也在市公安局法制大队设立检察官办公室。这是浙江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一道深化法律监督,力争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一项重大品牌工程。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表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了检察官办公室这一工作平台,检察机关可以广泛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和基层平安建设,让法律监督更加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并进一步加深对刑事违法犯罪的源头治理,推进法律监督工作的网格化、动态化和实体化,使得检察机关能在推进基层治理中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

检察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信息进行定期查询和重点查询,与基层公安机关对立案、侦查、逮捕、起诉、法律监督等信息进行交流分析,以加强对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

对黑恶势力犯罪、涉众型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分析性质、把握界限;对辖区范围内派出所开展检察官值班、巡回检察等。在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追捕追诉、非法证据排除等专项工作时,检察官办公室也将发挥配合落实、沟通协调等作用。

此外,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开展重大专项活动前,检察官办公室也将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参考资料:人民网-浙江率先实现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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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2-04

  A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指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

   一、根据法律规定,侦查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专门调查活动的监督。

  专门调查是指本法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等。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的专门调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具体包括这些活动是否依法进行,是否遵守本法关于回避及有关程序、手续等方面的规定等。

  例如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监督;讯问是否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参加讯问的侦查人员是否不少于二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是否出示了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进行讯问;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讯问笔录是否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能力阅读的,是否向他宣读;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是否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行为;是否有污辱当事人人格,以及妨碍当事人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等。

  2.对公安机关在专门调查工作中必要时采取的强制性方法的监督。

  这些强制性方法包括强制扣押、强制检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等。

  3.对公安机关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监督。

  为了保障侦查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往往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公安机关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活动,是侦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也属于侦查监督的范围之内。

  4.对公安机关预审活动的监督。

  预审,是指公安机关对已经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的活动。预审是侦查的重要阶段,预审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预审活动理应在侦查监督的范围之内。

  5.对办案期限的监督。

  为了保证案件及时处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本法对侦查羁押期限、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等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是否遵守法律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也在侦查监督的范围之内。

  6、立案、撤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的,对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进行监督。

  二、 重点监督公安机关是否有以下的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言、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和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出于私利,或出于泄私愤情绪,甚至为了报复等非法目的,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贪赃受贿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的,或应当立案不立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

  三、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违法行为后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纠正违法可以采取两种形式:

       1、口头纠正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如属于个别侦查人员的违法,应当向违法者本人口头提出;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检察人员参加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现场等侦查活动中发现侦查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及时提出。办案人员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人民检察院口头纠正违法的,一般不要求对方书面答复。但对于通知纠正这一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2、书面纠正

       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是一种重要的检察监督文书,一经发出,便具有法律效力。纠正违法通知书一般适用于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导致对无罪者的错误追究或者放纵犯罪分子的;侦查人员刑讯逼供、非法拘禁,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情节比较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侵吞、挪用或集体私分赃款赃物,情节比较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利用特情耳目引诱犯罪和制造假证据,造成错案的;无根据地对公民进行刑事追究的;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予释放的;经多次口头纠正后仍然不纠正的等。

       为确保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正确适用,适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当报检察长决定。发现公安机关或公安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报检察长或提请检委会决定。

       四、公安机关接到违法通知书后的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椐公安机关的回复通知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时,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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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一、《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 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活动采取下列措施实施监督:首先,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来审查公安机关的活动;其次,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再次,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实施监督;此外,对于公安机关执行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嫌疑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的应通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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