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送达之后是否还可以减免?

RT,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决定书后均未提出异议,且履行了部分罚款,1年后当事人提出减免理由,希望不再追缴剩余罚款,能否同意减免,适用什么法律,应用什么文书?谢谢赐教!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追问

非常感谢,可是我还想知道,比如,行政处罚法或者其他法律有无规定可以“减/免”而不是“缓/分期”的情况,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免情节,是否仅适用于下达“决定书”之前?当事人在下达处罚决定书之后提出的减免理由(如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等)能否被接受?是否影响决定的执行? 多谢!

追答

可以申请,批不批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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