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自主搬迁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涉及川兴镇合兴村三、四、六、七、十组;川兴镇焦家村十组部分集体土地。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33.8857亩,其中,农用地面积107.4402亩,建设用地面积26.4455亩。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用于川兴中学初中部至焦家小学市政道路项目建设,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1.本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执行。

2.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本项目村民安置的住房安置标准为70m2/人。安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3.本项目新增人员安置时间截点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生育的子女。若入户在被拆迁农户家庭户内,本人可按村民安置。超过规定时间截点生育的子女,不予安置。

(二)过渡费按《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执行。

(三)本项目货币化安置补偿基准价及截止时点以项目办公室确定的为准。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本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正部分内容的通知》执行。青苗补偿费按照2430元/亩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及西昌市相关配套文件等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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