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测图的比例尺根据工程性质、设计阶段和规模大小,可按表4.1.1选用。
第4.1.2条 地形的类别划分,应根据地面倾角(α)大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应按表4.1.2选用。
第4.1.3条 地形图的图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国家标准图式中没有规定的地物、地貌可自行补充,但应在技术报告书中注明。
第4.1.4条 地形测量的区域类型,可划分为一般地区、城镇居住区、工矿区和水域。
第4.1.5条 地形图图上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位置中误差,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第4.1.6条 等高线插求点对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4.1.6的规定。
第4.1.7条 工矿区细部点位置和高程的中误差,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第4.1.8条 地形原图制作时,宜选用厚度为0.07~0.10mm,伸缩率小于0.2‰的聚酯薄膜。
第4.1.9条 地形图的分幅,可采用矩形或正方形。图幅的编号,宜采用图幅西南角坐标的千米数表示。小测区可采用顺序编号;对于已施测过地形图的测区,亦可沿用原有的分幅和编号。
第4.1.10条 图廓格网线绘制和控制点的展点误差,不应大于0.2mm。图廓格网的对角线、图根点间的长度误差,不应大于0.3mm。
第4.1.11条 每幅图应测出图廓外5mm,图幅的接边误差不应大于本规范表4.1.5和表4.1.6规定值的22倍,小于规定值时,可平均配赋;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实地检查和修改。
第4.1.12条 地形图应经过内业检查、实地的全面对照及实测检查,实测检查量不应少于测图工作量的10%。
第二节 图根控制测量
第4.2.1条 图根点的精度,相对于邻近等级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1mm;高程的中误差,不应大于测图基本等高距的1/10。
第4.2.2条 图根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可采用图根三角、图根导线、电磁波测距仪用极坐标或交会点等方法。当在等级点下加密时,图根控制不宜超过2次附合。当测区较小时,图根三角、图根导线可作为首级控制。在难以布设闭合导线的狭长地区,可布设成支导线。
第4.2.3条 测区内解析图根点的个数,一般地区不宜小于表4.2.3的规定。
第4.2.4条 当图根点作为首级控制或等级点稀少时,应埋设适当数量的标石。
(Ⅰ)图根平面控制
第4.2.5条 图根三角测量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第4.2.6条 图根三角作为首级控制时,起始边边长相对中误差不应大于1/10000。
第4.2.7条 线形锁应适当布置检查边,其较差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1500;当按重合点检查时,其点位较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
第4.2.8条 图根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第4.2.9条 当采用1∶500、1∶1000比例尺测图时,附合导线长度可按表4.2.8规定适当放长;当附合导线长度小于1/3M时,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第4.2.10条 用于测定细部点的图根导线,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25cm;当附合导线长度小于200m时,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
第4.2.11条 图根导线的边长,宜采用电磁波测距仪单向施测,也可使用经检定的普通钢尺单向丈量。当图根导线作为首级控制时,边长应往返丈量,其较差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4000。
钢尺丈量的边长,当坡度大于0.02、温度超过钢尺检定温度范围±10℃或尺长修正大于1/10000时,应分别进行坡度、温度、尺长的修正。
第4.2.12条 当图根导线布设成支导线时,水平角可用DJ6,型经纬仪施测左、右角各一测回,其圆周角闭合差不应超过40″。边长应往返丈量,其较差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3000。导线平均边长及边数,不应超过表4.2.12的规定。
第4.2.13条 采用电磁波测距仪用极坐标法布设图根控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角可采用DJ6型仪器施测一测回;高程应按图根高程控制施测;边长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施测一测回,并应进行本站校核,方向较差不应超过30″;高程较差不应大于等高距的1/5;测距较差不应超过图上0.1mm。
二、边长不应大于表4.2.13的规定。
第4.2.14条 图根解析补点,可采用有校核条件的测边交会、测角交会或内外分点等方法。
当采用测边交会和测角交会时,其交会角应在30°~150°之间,施测技术要求应与图根导线一致。
分组计算所得坐标较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
(Ⅱ)图根高程控制
第4.2.15条 图根高程控制,可采用直接水准、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及经纬仪三角高程等测量方法。
第4.2.16条 图根水准测量,应起迄于不低于四等的高程点上,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16的规定。
第4.2.17条 当水准线路布设成支线时,应采用往返观测,其线路长度不应大于2.5km。
注:D为电磁波测距边长度(km)。
第4.2.19条 图根经纬仪三角高程测量,应起迄于不低于图根水准精度的高程点上。边数不应超过15个,当超过规定时,路线应布设成结点网。
第4.2.20条 图根经纬仪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20的规定。
第4.2.21条 图根控制点的坐标和高程成果取值,应精确至1cm。内业计算中取值精确度的要求,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
三、内业可采用计算机辅助成图,也可用坐标展点成图。
第4.3.3条 测绘法所用的仪器和工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视距常数范围应在100±0.1m以内;
二、垂直度盘指标差,不应超过2′;
三、比例尺尺长误差,不应超过0.2mm;
四、量角器半径,不应小于10cm,其偏心差不应大于0.2mm;
五、坐标展点器的刻划误差,不应超过0.2mm。
第4.3.4条 当解析图根点不能满足测图需要时,可增补少量图解交会点或视距支点。图解补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图解交会点必须选多余方向作校核,交会误差三角形内切圆直径应小于0.5mm,相邻两线交角应在30°~150°之间;
二、视距支点边长不宜大于相应比例尺地形点最大视距长度的2/3,距离应采用往返视距测定,其较差不应大于边长的1/150;
三、当确定图解交会点、视距支点的高程时,其垂直角应采用一测回测定,由两个方向或往返测的高程较差,在平地不应大于等高距的1/5;在山地不应大于等高距的1/3。
第4.3.5条 测地形图时,仪器的设置及测站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平板仪测绘时:
1. 仪器对中的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05mm;
2. 以较远一点标定方向,另一点进行检核,其检核方向线的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每站测图过程中和结束前应注意检查后视方向;
3. 检查另一测站的高程,其较差不应大于等高距的1/5。
二、采用经纬仪和电子速测仪测绘时,其各项限差宜适当减小。
第4.3.6条 地形点间距和视距长度的要求,不应超过表4.3.6的规定。
第4.3.7条 地形图上高程点注记,当等高距为0.5m时,应精确至0.01m,当等高距大于0.5m时,应精确至0.1m。
(Ⅱ)测绘
第4.3.8条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主要附属设施均应进行测绘,房屋外廓以墙角为准。居民区可视测图比例尺大小或用图需要,内容及其取舍可适当加以综合。临时性建筑可不测。
当建筑物、构筑物轮廓凸凹部分在图上小于0.5mm或1∶500比例尺图上小于1mm时,可用直线连接。
第4.3.9条 独立地物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外廓,填绘符号;不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表示其定位点或定位线。
第4.3.10条 管线转角均应实测。线路密集时或居民区的低压电力线路和通讯线路,可选择要点测绘。当管线直线部分的支架、线杆和附属设施密集时,可适当取舍。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柱上时,应表示主要的。
第4.3.11条 道路及其附属物,均应按实际形状测绘。铁路应测注轨面高程,在曲线段应测注内轨面高程;涵洞应测注洞底高程。
1∶2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可适当舍去车站范围内的附属设施。人行小道可选择要点测绘。
第4.3.12条 水系及其附属物,宜按实际形状测绘。水渠应测注渠顶边高程;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水井应测注井台高程;水塘应测注塘顶边及塘底高程。当河沟、水渠在地形图上的宽度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
第4.3.13条 地貌宜以等高线表示,明显的特征地貌,应以符号表示。山顶、鞍部、凹地、山脊、谷底及倾斜变换点处,必须测注高程点。露岩、独立石、土堆、陡坎等,应注记高程或比高。
各种天然形成的斜坡、陡坎,其比高小于等高距的1/2或图上长度小于10mm时,可不表示;当坡、坎较密时,可适当取舍。
第4.3.14条 植被的测绘,应按其经济价值和面积大小适当取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农业用地应分为稻田、旱地、菜地、经济作物地、养殖场地,施测时按实地作物类别绘示在地形图上;
二、地类界与线状地物重合时,应绘线状地物符号;
三、梯田坎的坡宽在地形图上大于2mm时,应实测坡脚;小于2mm时,可量注比高。当两坎间距在地形图上小于5mm,1∶500比例尺地形图上小于10mm,或坎高小于等高距的1/2时,田坎可适当取舍;
四、水田应测出代表性高程,当田埂宽在地形图上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
第4.3.15条 地形图上各种名称的注记,应采用现有的法定名称。
第四节 城镇居住区地形测图
第4.4.1条 城镇居住区1∶500比例尺地形图,可采用速测仪或测距仪测记法测绘,当采用其他方法测绘时,测站点至地物点的距离,应实地丈量,丈量距离不应大于50m。
其他比例尺的地形测图,可按本章第三节的方法进行。
当施测街道外廓时,可采用支距法、线交会法等。在庭院的内部,可采用几何作图法。
第4.4.2条 当采用视距法测图时,其视距最大长度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第4.4.3条 各单位的出入口及建筑物的重点部位,应测注高程点。主要道路中心在图上每隔5cm处和交叉、转折、起伏变换处,应测注高程点。各种管线的检修井,电力线路、通讯线路的杆(塔),架空管线的固定支架,应测出位置,并适当测注高程点。
其他高程点的间距,在地形图上不宜大于5cm。当等高距为0.5m时,高程注记应精确至1cm;大于0.5m时,注记可精确至0.1m。
第4.4.4条 施测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时,房屋、街巷,应分别实测;施测1∶2000比例尺地形图时,小于1m宽的小巷,可适当合并测绘;施测1∶5000比例尺地形图时,对集中的小巷和村舍可合并测绘。
街区或建筑物凹凸部分的取舍,可根据用图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内容的测绘及取舍,应符合本章第三节的要求。
第4.4.5条 小城镇的测绘,可按本章第三节一般地区地形测图的要求进行。街区的取舍,可按本章第4.4.4条的要求适当放宽。
第4.4.6条 地下防空巷道,可只测量人防巷道出入口、竖井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并注记在地形图上。
第五节 工矿区现状图测量
第4.5.1条 工矿区现状图测量,建筑物、构筑物,宜测量其主要细部点及有关元素,并根据测算数据展绘,编制成图。
对于不施测细部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需要施测细部点的工矿区,可按本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5.2条 工矿区建筑物、构筑物测量的取舍,应根据工矿区建筑物、构筑物的疏密程度、测图比例尺,与委托方共同商定。其细部点选取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第4.5.3条 两相邻细部坐标点间,反算距离与实地丈量距离的较差,不应大于表4.5.3的规定。
(Ⅰ)细部测量
第4.5.4条 细部坐标,宜采用极坐标法施测。水平角可采用DJ6型仪器观测半测回;距离采用钢尺量距时,不宜超过一尺段。
细部标高,可采用DJ10型水准仪或将经纬仪望远镜置平施测。
第4.5.5条 采用速测仪或测距仪施测细部点时,应进行测站检查。仪器对中偏差不应大于5mm;归零差不宜大于1′。
当采用DJ6型经纬仪半测回测角时,测距的长度不应超过100m;同时施测细部标高时,垂直角范围应在±10°以内,并应观测1测回,测量仪器高和觇标高的取值精确至1mm。
第4.5.6条 坐标及标高成果取值,均应精确至1cm。坐标展点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Ⅱ)现状图与专业图的控制
第4.5.7条 细部点宜按分类编号,并编制成果表。当细部点的密度不大时,可将细部坐标注记于图上。
工矿区可只绘制现状总图,当有特殊需要或管道密集时,宜分类绘制专业图。其绘制要求可按本规范第八章第二节竣工总图的编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5.8条 专业图上各种数据,可根据专业管道和有关地物的疏密情况,分别选用不同的注记方法。
第4.5.9条 专业图图式,宜采用现行的专用图式。
第六节 水域地形测量
第4.6.1条 水域地形测量的精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测点对邻近图根点位置中误差,不应超出图上1.5mm。在1∶500比例尺测图、大面积平坦水域和水深超出20m的开阔水域,可放宽至2.0mm;
二、测点深度中误差,应符合表4.6.1的规定。
第4.6.2条 水域地形测量开始前,必须了解测区的礁石、沉船、水流和险滩等水下情况。
作业中,当风浪引起测深仪记录纸上的回声线波形起伏值,在内陆水域大于0.3m、海域大于0.5m时,宜暂停测深工作。用测深杆、测深锤作业,当遇有大风,水面波动较大时,应停止水上作业。
第4.6.3条 水尺的设置,应能反映全测区内水面的瞬时变化。水尺零点高程或水面高程,应以不低于图根水准测量的精度进行联测。当采用的基准面与陆上高程不一致时,应求出相应关系。
第4.6.4条 采用测深仪施测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电压与额定电压之差,直流电源不应超过10%,交流电源不应超过5%;
二、实际转速与规定转速之差不应超出±1%,超出时应加修正;
三、电压与转速调整后,应在深、浅水处作停泊与航行检查,当有误差时,应绘制误差曲线图予以修正;
四、每次测量前后,均应测定电压、转速,并应采用其他测深仪器、工具检查水深读数。
第4.6.5条 测深点定位方法的选择,应根据测区情况,测图比例尺及设备条件综合比较确定,可采用无线电定位法或选用经纬仪、平板仪前方交会法,六分仪后方交会法,断面索法,单角交会法及极坐标法等。
当采用交会定位时,交会角宜控制在30°~150°之间。
第4.6.6条 大面积水域的地形测量,宜用无线电定位法。作业前应根据仪器的实际精度、测区范围及地形特征配置岸台。岸台布设必须按其图形条件、岸台与船台的高差及岸台个数等估算出测区内最弱处水深点位中误差,使其能满足测图精度。岸台宜远离高压输电线路、配电站、电台和其他大功率无线电设施。
第4.6.7条 水域地形测量与陆上地形测量应互相衔接。其测点宜按横断面布设;断面方向,宜与岸线(或主流方向)相垂直;断面的间距,宜为地形图上2cm;测点间距宜为地形图上1cm。根据地形变化和用图要求不同,断面间距可适当加密或放宽。
第4.6.8条 水域地形测量的测站点精度,不应低于图根点的精度。在作业中,应经常检查后视方向,其偏差,经纬仪不应大于1′,平板仪不应大于图上0.2mm。
第4.6.9条 测深点的内业展绘,应根据外业定位方法、测图比例尺、测区大小、测点距测站的远近及设备情况,选用解析法、辐射线格网法、圆弧格网法、量角器法、重叠法以及机助成图法。
测点的高程(或水深)注记精度,应精确至0.1m。
第4.6.10条 水域地形测量等深(高)线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表4.6.10的规定。
第七节 地形图的修测
第4.7.1条 已变化的地形图,根据用图的需要,应长期进行修测。
修测前应进行实地踏勘,确定修测范围,并制定修测方案。修测时宜用实测原图或与原图等精度的复制图。
第4.7.2条 当原图图廓伸缩变形不能满足修测的质量要求时,应予以修正。
第4.7.3条 修测时,应根据原有的邻近图根点和测有坐标的地物点进行。局部地区地物变动不大时,可利用经过校核,位置准确的地物点进行。修测后的地物与原有地物的间距中误差不得超过图上0.6mm。修测后的地物不应再作为修测新地物的依据。
第4.7.4条 当地物变动面积较大、周围地物关系控制不足、如新建的住宅为楼群或独立的高大建筑物或地貌较复杂时,均应先补设图根控制,再进行修测。
第4.7.5条 高程点应从邻近的高程控制点引测;局部地区少量的高程点,也可利用3个固定的高程点作为依据进行补测。其高程较差不得超过等高距的1/5,并应取用平均值。
第4.7.6条 修测中发现原图上已有地物、地貌有明显错误或粗差时,亦应进行修正。
第4.7.7条 修测完成后,应按图幅将修测情况作记录,并绘制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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