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为了低价中标,地毯按照每平米100元进行报价(招标文件中的暂定价为每平米300元),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市场采购价进行单价确认,确认价格为每平米300元,且因施工单位要求按照采购价支付,并以停工相要挟,因工期问题,建设单位被迫按照市场价对其提出的洽商单进行了签字。请问,这份洽商单是否有效?结算时,是按多少钱一平米进行支付?(注:合同为总包合同。)
但首先是他没响应招标文件,我的认价只是确认他采购的是300元,仅证明有这个事实存在。并且材料没有要求提高档次,没有改变合同主体。他们的做法就是他们的的总包风险转嫁到建设单位,是否合理?
追答中标价格应该是有效的!他停工他停啊!合同只要签订,因他停工造成的损失是由他负责的!甲方为了保证工程的进度或大的目标,作出让步也是正常的!
你所说的貌似需注意几个问题:洽谈文件时什么形式的?是补充合同或协议形式的?还是别的?文件中是否能明确表现为此工程或此价格的变动!
具体不说了!告诉你一个事实:在建筑企业打官司的时候,工程名称差(错)一个字,就是无效的!一切按法规走!给你联系单,你不回复,到时效就是你默认!
建议你咨询下相关律师!
洽谈是北京地区的《工程洽商记录单》。合同中规定了洽商签订以后,14天之内预算书要报上来,否则就认为该洽商不发生费用变更。当时,他们没有上报预算书,是否认为洽商在结算时就不需要增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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