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中所谓“助检员”概念过于简化模糊,有两种情况:
一、检察辅助人员。这些人员属部门在社会中公开招聘的合同中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行使检察员职权,确定聘用的辅助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签订合同,在检察院承担辅助工作,按照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合格的予以留用,试用期不合格的按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二、助理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是检察官序列中的初级等次,出任条件见检察官法。初任助理检察员必须通过
国家司法考试,考试通过即具备了任职的法律水平条件。他们的工资待遇和编制由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的薪金待遇核定,实行定期增资制度,根据考核结果晋升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以及其他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