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流转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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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税收可以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
1、课税对象即征税对象,又称为课税客体,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目的物。
课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每一种税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体现征税的广度。一般来说,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课税对象,不同的课税对象决定着税种所应有的不同性质。 2、这个问题主要是税收分类,按照课税对象来分类可分为流转税类、收益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3、见下文。  税收分类是对税种的分类,它是根据每个税种构成的基本要素和基本特征,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所有的税种分成若干的类别。税收分类的意义在于进行分类后,便于对不同类别的税种、税源、税收负担和管理权限等进行历史的比较研究和分析评价,找出相同的规律,以指导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因此,它是研究税制结构的基本方法之一。当代世界各国大都实行由多种税组成的复合税制,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现行的税收种类很多,名称各异,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形式的分类。这里我们主要是按课税对象分类、按征收管理体系分类、按税收收入的支配权限分类进行介绍。
  1.按课税对象分类。由于课税对象不仅决定着税种的性质,而且在很大程序上也决定了税种的名称。因此,按课税对象进行分类是最常见的一种税收分类方法。按课税对象进行分类,可将全部税种分为流转税类、收益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
  (1)流转税类。它是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流转额具体包括两种:一是商品流转额,它是指商品交换的金额。对销售方来说,是销售收入额;对购买方来说,是商品的采购金额。二是非商品流转额,即各种劳务收入或者服务性业务收入的金额。由此可见,流转税类所拽的课税对象非常广泛,涉及的税种也很多。但流转税类都具有一个基本地特点,即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在生产经营及销售环节征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而对价格变化较为敏感。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都属于这类税收。   
  (2)收益税类。它是以纳税人的各种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收益税类也称为所得税类。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便于调节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很好地结合起来。科学合理的收益税类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和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收益税类的特点是:征税对象不是一般收入,而是总收入减除各种成本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数额受成本、费用、利润高低的影响较大。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牧)业税(包括暂列此类的农业特产税)都属于这类税收。
  (3)财产税类。它是以纳税人拥有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对财产的课税,更多地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有利于公平税负和缓解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有利于发展生产,限制消费和合理利用资源。这类税收的特点是:税收负担与财产价值、数量关密切,能体现量能负担、调节财富、合理分配的原则。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这类税收。
  (4)资源税类。它是以自然和某些社会资源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资源税类带有受益税的性质,征收阻力小,并且资源税类的税源比较广泛,因而合理开征资源税既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也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这类税收的特点是:税负高低与资源级差收益水平关系密切,征税范围的选择也比较灵活。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属于这类税收。
  (5)行为税类。也称为特定行为目的税类,它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开征行为税类的主要目的在于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客观需要,限制某些特定的行为。这类税收的特点是:征税的选择性较为明显,税种较多,并有着较强的时效性,有的还具有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我国现行的屠宰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都属于这类税收。
  
另外还可以按征收管理体系分类。我国的税收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工商税收、关税和农业税收三大类:
  (1)工商税类。工商税收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工商税收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度税等18个税种。工商税收范围较广,既涉及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也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领域,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超过90%以上,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最主要的税收工具。
  (2)关税类。关税类的税收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也包括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1986年以前,船舶吨税列入国家预算中的关税收入科目,所征税款全都上交中央金库。1986年6月,国务院决定将船舶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仍由海关代征,所征的税款交入交通部帐户,专项用于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维护和建设,因此,预算上不再反映这笔收入),以及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关税是中央财政收的进口税。关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
  (3)农业税收类。农业税收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从1996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管理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归国家税务总局。但省以下有关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归属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前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农税征管机构已划归地方税务局的有6个省区(吉林、辽宁、山西、内蒙古、四川和甘肃),其他省份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仍在才政系统。因此,这里暂将农业税收列入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农业税收是拽参与农业收入分配和调节农业生产的各种税收的总称,主要是指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农业税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虽然不大,但其政策性较强。
  还可以按税收收入的支配权限分类。全部税种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指由中央立法、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管理的税收,如我国现行的关税、消费税等税种。
  (2)地方税,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受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负责管理的税收,如我国现行的屠宰税、筵席税等税种。
  (3)共享税,如果某一种税收收入支配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按法定方式分享,便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我国共享税由中央立法、管理,如现行的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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