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粤卫〔2000〕173号)文件的要求,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须到当地卫生院领取补证申请表,填写好有关项目,经当地卫生院、居委或村委、计育部门和派出所审核盖章后,将申请表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如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递交到县妇幼保健院,经审核合格后,由县妇幼保健院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递交材料缺一不可。
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填写书面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助产单位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
(二)父母双方的户籍本、结婚证和身份证。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三)户籍登记部门和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报失证明。助产单位出具的未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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