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我解答国际贸易实务试题

我外贸公司拟出口某商品的原报价为每吨(净重)1000美元FOB大连,现国外要求改报CFR旧金山。假设该商品按重量计收运费,系木箱装,每箱货物净重20公斤,木箱重量5公斤,从大连至旧金山每吨运费为300美元,问我方应如何对外报CFR单价?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38.A向B发盘“蝴蝶牌缝纫机JA-1型3000架木箱装每架62美元CFRC2%科威特10月装即期信用证限6日复到此地。”B于9月5日回电:“你3日电如62美元CFRC3%D/P即期接受”A对此未予答复,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9.某公司按CIF ROTERDAM向荷兰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条款是否合理?为什么?

第1个回答  2012-01-18
1、CFR=FOB+运费=1000+(1000/20)*(20+5)/1000*300=1000+375=1375美元
38.合同不成立。因为B9月5日回电已经对价格条款进行了修改,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构成还盘,而原发盘人对此还盘未作表示,即为不接受,所以合同不成立。
39.本合同以附加条件改变所使用贸易术语实际意义。根据《2000年通则》对于CIF 的解释,CIF 属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即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并向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而本合同条文的规定明显是在要求卖方要实际交货,这跟CIF的涵义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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