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

我公司属天一般纳税人,按合同规定代理商销售满5万,我们给返利5%,请问在税务和账务上怎样做处理?

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扩展资料:

现有两种标准按返利形式来区分的, 一种是以金钱财务来区分的,还有一种是以时间来区分的,以金钱财务来区分的可以分为两种:

1、现金

可以根据经销商的要求,以现金、支票或冲抵货款等形式兑现。如现金金额比较大,企业可要求用支票形式兑现。现金返利兑现前,企业可根据事先约定扣除相应的税款。

2、货物

所谓货物返利,就是企业用经销商所销售的同一产品或其他适合经销商销售的畅销产品作为返利。需要注意的是,产品必须畅销,否则返利的作用就难以发挥。

以时限来区分的可以分为三种:

1、现返

适合于特殊产品或特殊阶段的返利,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与累计销量或销额返利并存。

2、季度返

适合于销量较大的工程机械产品,可以增加经销商周转资金,增强经销商对企业的信任,但对企业现金能力和财务结算能力都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3、年返

最常见的返利期间。能够有效缓解工程机械行业流行的分期付款和按揭贷款给企业结算造成的压力,同时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但是,对经销商来说,需要更多的耐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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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5-07
应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按照新的《收入》准则,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企业应对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进行估计。企业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时点或者支付客户对价孰晚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实务中一般是让购买方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贵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凭此红字发票进行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负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负数)
贷:银行存款
如果不开红字发票,应该全额冲减主营业务收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5-15
销售返利,是指生产企业为鼓励经销商的销售积极性,销售前承诺当年度销售数量或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后,事后兑现给购货方一定报酬的一种奖励办法,实质上是一种销售后的商业折扣。

销售返利与一般的商业折扣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1)一般的商业折扣既可以发生在销售前,也可以发生在销售后,但销售返利的承诺发生在销售前,但实际兑现发生在销售后。

(2)一般的商业折扣是针对单笔销售业务的,发出货物时有可能收到货款,也有可能没有收到货款,而销售返利是针对年度累计销售数量或金额的,发出货物时必须收到货款。

(3)两者虽然在销售前都具有明确的金额和比例,但一般的商业折扣在购买时均能享受,而销售返利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的奖励办法,如果销售数量或金额达不到最低数额则不能享受,即使超过最低数额,也要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或金额进行计算,在销售前只能合理预计,不能准确计算。

案例
某饮料公司的正常批发价为117元/箱(含税),全年购买数量在10万箱的商业企业可享受销售返利,其中,10万—15万箱享受0.1%,15万—20万箱的部分享受0.15%,B企业全年购买18万箱。

饮料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
(1)饮料公司对外销售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预先承诺的销售返利,必须按照包含预先承诺的销售返利的金额确认分别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2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00

(2)饮料公司在对外销售实现后应贯彻权责发生制和配比性原则,预提销售返利。
借:销售费用22815
贷:预提费用———销售返利22815
注:按照高估费用或损失的原则,应该按照较高的比例作为计提基数。

(3)用货币支付销售返利时
借:预提费用———销售返利22815
贷:银行存款22815
注:22815=117×(150000×0.1% +30000×0.15%)

纳税申报时,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未按规定预提的销售返利不得在预提当年税前扣除,在实际兑现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商业企业的相关税收分析和会计处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2)商业企业收到上一年度返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可调整事项,必须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不能简单地都作为收到年度的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

(3)1月份收到货币返利时,如果购买的商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则:
借:银行存款228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15(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9500

(4)1月份收到货币返利时,如果购买的商品已经销售60%,40%部分还未销售,应按照已售数量与库存数量进行分摊,不考虑销售价格的差异,则:
借:银行存款228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15(红字)
贷:库存商品——— ×××商品78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1700
第3个回答  2012-01-1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

  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即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这是针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大量平销返利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中,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同时平销行为还造成了地区间的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这样一个带有惩罚性的措施:支付返利方虽然已被计算过该增值部分的增值税,但对接受返利方还要“进项转出”。说白了,还得就该增值部分重新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该文件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 均应冲减进项税。也就是说,即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经销价高于购进价,其从购货方取得的各种与购货有关的返还收入,也应当“进项转出”。同时,国税发[2004]136号文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第4个回答  2018-12-24
有多种方式处理,但不同的处理方式所承担的税务各不相同,以下两种税负较低:
1)通过销售折让方式处理,返利通过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处理;
2)通过商品抵顶平销返利,按收到的全部货款和发出的全部商品开具增傎税发票。
具体采用何种方式,还需要结合交易双方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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