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7-09-24
收取的下级单位管理费,可以冲减总机构管理费用,即: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蓝字)
借: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 (红字)
管理费涉税问题,只有所得税扣除时有影响,不缴纳其他税。
(一)根据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规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2.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4.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二)根据《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规定:按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必须同时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的,可以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所得税。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