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个人道德发展阶段

简答题

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道德阶段(出生~3岁)。

第二阶段:他律道德阶段或道德实在论阶段(3~7岁)。

第三阶段:自律或合作道德阶段。(7~12岁)

第四阶段:公正阶段(11~12岁以后)。

科尔伯格的道德阶段包含如下的一些特征。

1、道德发展的各阶段都是一个“结构化了的统一体”,一个有组织的思想系统。

2、每一阶段的核心特征标志着阶段与阶段之间的质的差异。

3、这些阶段形成一个自然的连续顺序,在发展过程中,新的阶段从前一阶段中发展出来,因而是旧与新的综合体。

4、每一个体都是为建立他自己的综合体积极努力,而不是去接受一个社会文化所规定的现成模式。

扩展资料:

带有冲突性的交往和生活情境最适合于促进个体道德判断能力的发展。儿童通过对假设性道德两难问题的讨论,能够理解和同化高于自己一介阶段的同伴的道德推理,拒斥低于自己道德阶段的同伴的道德推理,因此,围绕道德两难问题的小组讨论是促进学生道德发展的一种有效手段。

德育也象智育一样,应该以促进儿童对道德问题和道德决策的积极的思维为基础。儿童的品德是一个发展过程,儿童是从道德判断和道德推理中逐渐理解道德的。学校道德教育的目标应该是促进儿童道德推理的发展。

儿童道德成熟的标志就是能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具有形成自己的道德原则的能力,而不是服从周围成人的道德判断。

基于这一道德教育观点,科尔伯格认为,在学校道德教育中应该经常给儿童提供生活中所遇到的道德两难问题,引起他们的讨论,激发他们向更高的道德阶段不断前进的愿望和动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德发展阶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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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09

科普中国·科学百科:道德发展阶段论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科尔伯格
道德发展分成三个层次,每个层次又分为两个阶段:
  层次1 前惯例期(Pre-Conventional)
  并没有道德观念,凡事只会着重个人利益和只为满足自己而行事。
  阶段1 避罚服从取向(Obedience and punishment orientation)
  只单纯地为免被惩罚而服于规范,不会考虑其他事情。
  阶段2 相对功利取向(Self-interest orientation)
  视会被人赞赏的行为作规范,为得到因赞赏而取得的利益而遵守规范。
  层次2 惯例期(Conventional)
  道德观念是以他人的标准作判断,以此作为发展自我道德观念的方向,因为这个层次的儿童希望得到别人的认同。
  阶段3 寻求认可取向(Interpersonal accord and conformity)
  为了取得成人的好感,而遵从成人定立的“好孩子”标准的规范( The good boy/good girl attitude)。同时亦认为满足大众期望的行为便是好的行为,因此会有较强的从众表现。
  阶段4 遵守法规取向(Authority and social-order maintaining orientation)
  认为法律至高无尚的权威,并服从大众所定下的各种规律作为道德规范。
  层次3 后惯例期(Post-Conventional)
  道德观念已超越一般人及社会规范,对自我有所要求。
  阶段5 社会法制取向(Social contract orientation)
  相信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和大众的共同最大利益而制定的,一切会以大众的利益,但仍有不足之处,所以有些时候应为了大众的利益而作出违法。
  阶段6 普遍伦理取向(Universal ethical principles)
  凭自我心行事。
  尽管法律有所限制,不过若因此而无法实践自己的道德观念,纵使犯法也在所不惜,因为那些法律是有违其建立的原意。
  处于这个阶段的人,会认为他所做的全为了全世界人类的福祉着想。

皮亚杰
第一阶段:前道德阶段(出生~3岁)。第二阶段:他律道德阶段或道德实在论阶段(3~7岁)。第三阶段:自律或合作道德阶段(7~12岁)第四阶段:公正阶段(11~12岁以后)。
皮亚杰根据儿童对规则的理解和使用,对过失和说谎的认识和对公正的认识的考察和研究,把儿童道德认知发展划分为四个有序的阶段:
第一阶段:前道德阶段(出生~3岁)。
皮亚杰认为这一年龄时期的儿童正处于前运算思维时期,他们对问题的考虑都还是自我中心的。他们不顾规则,按照自己的想象去招待规则。他们的行动易冲动,感情泛化,行为直接受行动的结果所支配,道德认知不守恒。例如,同样的行动规则,若是出自父母就愿意遵守,若是出自同伴就不遵守。他们并不真正理解规则的含义,分不清公正、义务和服从。他们的行为既不是道德的,也不是非道德的。
第二阶段:他律道德阶段或道德实在论阶段(3~7岁)。
这是比较低级的道德思维阶段,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单方面地尊重权威,有一种遵守成人标准和服从成人规则的义务感。也就是说,他律的道德感在一些情感反应和作为道德判断所特有的某些显著的结构中表现出来。其基本特征是:一是绝对遵从父母、权威者或年龄较大的人。儿童认为服从权威就是“好”,不听话就是“坏”。二是对规则本身的尊重和顺从,即把人们规定的规则,看作是固定的,不可变更的。皮亚杰将这一结构称为道德的实在论。
第二,从行为的物质后果来判断一种行为的好坏,而不是根据主观动机来判断。例如,认为打碎的杯子数量多的行为比打碎杯子数量少的行为更坏,而不考虑有意还是无意打碎杯子。  第三,看待行为有绝对化的倾向。道德实在论的儿童在评定行为是非时,总是抱极端的态度,或者完全正确,或者完全错误,还以为别人也这样看,不能把自己置于别人的地位看问题。皮亚杰与英海尔德在谈到这个时期的儿童特点时说:“道德实在主义引向客观的责任观,历而对一种行为的评定是看它符合法律的程度,而不管是出于恶意的动机违反这个原则,还是动机好却无意违反了规则。例如,儿童在理解不准撒谎的社会价值之前很外(因为缺乏充分的社会化),在对有意的欺骗与游戏或纯粹的愿望有失真实区别之前,成人就告诉他们不要撒谎。结果说真话就成了儿童主观人格之外的东西,并引起了道德实在论和客观责任观,从而使儿童认为一切诺言的严重性似乎并不是看有意欺骗的程度,而是看实际上跟真实性相差的程度。”
第四,赞成来历的惩罚,并认为受惩罚的行为本身就说明是坏的,还把道德法则与自然规律相混淆,认为不端的行为会受到自然力量的惩罚。例如,对一个7岁的孩子说,有个小男孩到商店偷了糖逃走了,过马路时被汽车撞倒,问孩子“汽车为什么会撞倒男孩子”,回答是因为他偷了糖。在道德实在论的儿童看来,惩罚就是一种报应,目的是使过失者遭遇跟他所犯的过失相一致,而不是把惩罚看作是改变儿童行为的一种手段。
第三阶段:自律或合作道德阶段(7~12岁)
皮亚杰认为儿童大约在7~12岁期间进入道德主观论阶段,这个阶段的道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儿童已认识到规则是由人们根据相互之间的协作而创造的,因而它是可以依照人们的愿望加以改变的。规则不再被当作存在于自身之外的强加的东西。
第二,判断行为时,不只是考虑行为的后果,还考虑行为的动机。研究表明,12岁的儿童都认为,那些由积极和动机支配但损失较大的儿童,比起怀有不良动机而只造成小损失的儿童要好些。由于考虑到行为的动机,因而在惩罚时能注意照顾弱者或年幼者。
第三,与权威和同伴处于相互尊重的关系,儿童能较高地评价自己的观点和能力,并能较现实地判断他人。
第四,能把自己置于别人的地位,判断不再绝对化,看到可能存在的几种观点。
第五,提出的惩罚较温和,更为直接地针对所犯的错误,带有补偿性,而且把错误看作是对过失者的一种教训。
达到自律性道德阶段的儿童,在游戏时不再受年长者的约束,能与同年龄儿童平等地参加游戏,彼此明白自己的立场与对方的立场,共同制定规则,遵守规则,独立举行游戏比赛。  皮亚杰认为儿童道德发展的这些阶段的顺序是固定不变的,儿童的道德认识是从他律道德向自律道德转化的过程。他律道德阶段的儿童是根据外在的道德法则进行判断,他们只注意行动的外部结果,不考虑行为的动机,他们的是非标准取决于是否服从面人的命令或规定。这是一种受自身之外的价值标准所支配的道德判断。后期儿童的道德判断已能从客观动机出发,用平等或不平等、公道或不公道等新的标准来判断是非,这是一种为儿童自身已具有的主观的价值所支配的道德判断,属于自律水平的道德。皮亚杰认为只有达到了这个水平,儿童才算有了真正的道德。
第四阶段:公正阶段(11~12岁以后)。
这个阶段,儿童的道德观念开始倾向于公正。皮亚杰认为,当可逆的道德观念从利他主义角度去考虑时,就产生了关于公正的观念。公正观念不是一种判断是或非的单纯的规则关系,而是一种出于关心与同情的真正的道德关系。也就是说,儿童不再刻板地按固定的规则去判断,在依据规则判断时隐含考虑到同伴的一些具体情况,从关心和同情出发去判断。皮亚杰认为公正观念是一种高级的平等关系,这种道德观念已经能够从内部对儿童的道德判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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