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与被惩罚且没受伤的学生的讹钱家长的纠纷如何处理?

事件经过
2007年9月20日星期四下午5:00左右,我在运动场上训练田径队员.在我让学生排队的时候,发现A学生正抓住B学生脖子上的红领巾两头向后勒,B同学脸色发青,呼吸困难。我急忙大喊一声:“住手!”,但A并没有停下手来,并一直拽B的红领巾。我情急之下,冲上去用手掌朝A的头上拍去,一把把A拉开,用脚内侧朝A屁股上踢了一脚又用手上的讲义夹向A的头上挥了过去,A用手一挡,讲义夹打在A的手上。
第二天A的家长把A送到医院检查,拍了脑CT,结果显示无异常.身上也无外伤,但家长不依不饶,除了200元的检查费外,还索要价值4500元的营养品,包括螺旋藻等贵重营养品(其理由是"虽CT显示无伤,但最少也要死许多个脑细胞.要很多营养才能补回来,不然就往上级告"),我认为学生家长故意讹诈,怕其讹诈没完没了.
如果法院接受此案将如何处理?我是否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教师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教育单位的行政处分?

按照你说的情况,你可能要承担责任的。但承担责任也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对方的要求如果不合理.可以让对方直接起诉. 下面是司法解释规定: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参考资料:http://hi.baidu.com/lawzhang2005/blog/item/990f62342121b1395bb5f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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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9-24
我觉得在这里讨论是否正当防卫,是小题大做了。但是既然有人对我提的正当防卫有意见,就讨论一下也无伤大雅。

试想一下当时情况:

照你所提出来的状况是“发现A学生正抓住B学生脖子上的红领巾两头向后勒,B同学脸色发青,呼吸困难。”(想象一下 A 和 B 的动作)勒死一个人,大约要1-5分钟的时间,在被发现这件事之前,至少也有段时间才能让 B 脸色发青。小孩不懂事,也许对 A 来说只是好玩(请注意 B 脸色发青,已经有缺氧现象了,脑部缺氧最多 10 秒就会受到永久损害),但是这是非常的危险动作。

“我急忙大喊一声:“住手!”,但 A 并没有停下手来,并一直拽 B 的红领巾。”老师已经大喊制止无效。如果不采取立即作为终止 A 的动作,再过不久,最严重 B 会窒息死亡。

“我情急之下,冲上去用手掌朝 A 的头上拍去,一把把 A 拉开,”(以上的动作都是合情合理,但下面的动作就过当)“用脚内侧朝 A 屁股上踢了一脚又用手上的讲义夹向 A 的头上挥了过去,A 用手一挡,讲义夹打在 A 的手上。” (如果这些是在很短时间内的连贯动作,也是可以接受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第一、 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五,必须有防卫意图的存在。

想想看,如果这情况不是发生在学生,而是两个成年人身上,算不算正当防卫?那么为什么角色换成学生时就不算?

照你的说法你是为了救另一个学生,当时应该有很多人看到才对。那个被害学生的脸色都发青了,你采取的作为是正当防卫的。假设加害的学生一直没停手,你就算因此打死他也有可能算正当防卫。

没问题的。先去和校长解释一下这件事,并且有在场学生能证明,那就算真的上了法庭你都不用担心的。

赔偿什么?B 学生的家长没来向 A 家长要赔偿就很好了。A 学生没有受伤,也没有实际损害,还要承担什么赔偿责任啊?

我认为最好的方式就是和校长沟通这件事,让他了解真实情况,并且支持你。什么行政处分的事就不用担心。再说,要以那一条对你行政处分呢?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16
事实上案件通过你的描述,案件很清楚,无非是两个学生打架,你为了将两个学生拉开,动手打了其中一个,只是出手可能重了点,因此学生回去和家长一说,家长不依不饶罢了。
如果抛开作为教师打学生这一道德问题来说的话,你大可等待学生家长的起诉,然后决定是否进行赔偿。待进入诉讼程序后,在答辩期内留意对方所提供的证据。如果像你所说的做CT检查没有任何症状,那么家长所提出的4500元的营养费属于无理取闹,因为营养费是应按照主治医生提出的证明来购买相应的营养费,因此对于一个并没有任何异常的孩子,花费4500元营养费明显是不合理,并且相信对方连医院的营养证明都开不出来,所以大可不必理会。
另外,即便是其出具了相关的营养证明也无需紧张,可以向法院申请因果鉴定,事实上如果你对你下手的分量有足够的把握的话,这些都不构成问题。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7-09-24
你是在制止学生的违法行为,你没有过错。另外,学生家长如果起诉也只能起诉学校,不能直接起诉你,你在上课时,是职务行为,有关后果由学校承担。
你现在可调查此事,由有关同学作证,证明此学生的过错。
另外,即使你的行为是错误的,则由于对方没有实际损害,你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营养费均由对方自担。
第4个回答  2007-09-24
你的行为没有错,你不但作为教师有制止管教学生的义务,同时,对于正在出现的情形也是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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